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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9-07-05   |  文号:沪财绩〔2019〕20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废止  |  索取号: AB1100000-2019-233
内容描述:通知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5日  
    
     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以及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政策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预算主管部门开展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  (管理职责)  
     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实施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对本部门的财政政策进行绩效管理,健全本部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绩效管理依据)  
     政策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部门中期规划情况,年度工作计划;  
     (三)财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等;  
     (四)预算部门(单位)相关的预算、决算情况;  
     (五)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等记录;  
     (六)反映政策效果的书面材料;  
     (七)相关历史数据标准、行业标准和计划标准;  
     (八)人大审查结果、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  
     预算主管部门出台新增重大政策时,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财政部门。事前政策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策制定必要性。即政策需要解决的社会需求和目标,政策与部门职能、社会需求、财政投入和产出与效果的相关性。  
     (二)政策投入经济性。即财政投入是否取得合理的效果。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即政策预期可实现程度,包括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程度和政策预期效益可实现程度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即包括政策内容是否明确、决策程序是否规范、预算编制和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组织机构、资金保障条件、政策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五)筹资合规性。即资金的筹集是否合法合规。  
     第六条  (事前评估应用)  
     预算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财政部门结合预算评审,对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事前政策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财政支出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  
     第七条  (绩效目标编报)  
     各预算主管部门申请政策年度预算时,应依据政策文件规定和有关要求编报政策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1,1-2)。  
     第八条  (绩效目标内容)  
     政策目标的内容应反映预期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等,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主要包括:  
     (一)产出指标,是指政策实施的规模、政策覆盖面、受益人数等数量指标;政策实施管理需要符合规定要求和标准的质量指标;政策实施时间要求的时效指标;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预计需要发生和利用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等情况。  
     (二)效益指标,是指政策的实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中:  
     经济效益指标是指政策实施中,以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量多的预期经营成果,或者以同等的劳动消耗取得更多的预期经营成果。如利润增加、产能提高等生产经营成果指标。  
     社会效益是指政策实施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或产生的有益效果,具体表现为促进社会进步,带动地方就业等。  
     生态效益是指政策实施对促进生态平衡的影响。  
     可持续影响指标是指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的持续影响。  
     (三)满意度指标,是指社会公众和受益对象等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满意度。  
     第九条  (目标编报要求)  
     财政政策绩效目标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突出重点。编制绩效目标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计划,应与财政支出内容和效果相匹配,通过归纳和总结政策内容,梳理、分析和提炼符合政策主要内容的核心指标。  
     (二)细化量化。编制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要理顺政策绩效目标与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的汇总流程,政策的绩效目标应与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相对应、相衔接。  
     (三)合理可行。编制绩效目标要以结果为导向,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要结合投入产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科学编制预算。  
     第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产出和效果与预算的匹配性。  
     第十一条  (目标批复和调整)  
     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在政策实施中,因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由预算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二条  (绩效跟踪内容)  
     在预算执行期间,预算主管部门要对政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原则上每年至少跟踪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跟踪频次。涉及跨部门的政策,原则上按预算执行单位分别进行跟踪。  
     第十三条  (跟踪结果应用)  
     预算主管部门实施绩效跟踪,发现与绩效目标有较大偏差的或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分析原因进行纠偏和整改,对有重大偏差的或难以继续实施的政策,应及时与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沟通。  
     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对实施中与绩效目标有较大偏差或问题的,要及时分析原因,进行纠偏和整改,对于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酌情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四条  (评价开展形式)  
     政策绩效评价分为自评价和重点评价两种形式。  
     预算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要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自评价,并可结合管理要求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重点评价;在政策执行到期后要组织开展重点评价。  
     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到期延续政策、涉及重大调整的政策,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对于到期延续的政策,到期前半年开展政策评价,根据政策评价结果,确定项目是否延续,并相应调整预算安排和政策规定;对于涉及重大调整的政策,提前开展政策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政策调整的范围、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  (评分定级标准)  
     自评价和重点评价的结果采用综合评分结合定级的方法,确定绩效评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为优;得分在75(含75分)—90分的为良;得分在60(含60分)—75分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自评内容和方法)  
     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政策绩效目标,结合以下评价内容,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填写《财政政策绩效自评表》(附件2):  
     (一)自评价内容  
     1.预算执行率。即实际预算执行数/预算资金总和。  
     2.年度总体政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年初设定的年度总目标,填报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3.政策各项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  
     对照各指标的年度指标值,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值。其中:  
     定量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填写本部门实际完成数。  
     定性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基本完成预期指标、部分完成预期指标、未完成指标三档,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分值。  
     对政策内容涉及市、区两级或跨部门、跨区域时,牵头预算主管部门要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填写《财政政策绩效自评表》(附件2)。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填报,预算主管部门汇总时,定量指标分类处理,对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性指标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二)设置指标和权重  
     绩效自评价采用百分制,原则上在一级指标中,产出指标35分,效益指标45分,满意度指标20分;二级、三级指标分值在上一级指标权重范围内,按重要性原则由预算主管部门设置指标的权重。  
     (三)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对未完成政策绩效目标,或超过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较多(30%及以上)的,逐条分析原因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详见附件2)。  
     (四)形成政策绩效自评报告  
     预算主管部门在完成自评表的填报后,完成相应的自评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详见附件3)。  
     第十七条  (重点评价内容和方法)  
     根据管理要求,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政策进行重点评价。  
     (一)重点评价内容  
     重点评价应系统反应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和政策绩效等方面的内容,并通过绩效分析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二)设置指标和权重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财政政策绩效指标体系表》(附件4),设计符合财政政策绩效特点和政策实施要求的政策绩效指标,在聚焦政策的产出和效益指标的同时,分析、提炼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应具备的核心指标。  
     在权重设置中,原则上在一级指标中,政策制定指标20分,政策实施指标35分,政策绩效指标45分,二级、三级指标分值在上一级指标权重范围内,按指标的重要性原则设置权重。  
     (三)收集重点评价数据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收集、梳理、统计、分析评价数据。要注重与历史数据的纵向比较,注重与相关部门、同类政策、相近区域的横向比较。  
     (四)形成绩效评价结论  
     根据效果指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绩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包括继续执行(适合)、需要完善(一般或需要修订)和清理退出(退出)。  
     (五)形成政策绩效分析报告  
     根据绩效评价结论,从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和政策效果等方面撰写政策分析报告。要提炼政策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对未达标的指标,分析财政预算绩效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建议。财政政策绩效重点评价报告格式参考附件5。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应用)  
     (一)预算主管部门应对照自评和重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进一步完善政策设计、促进政策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提高财政预算绩效。  
     (二)财政部门对预算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较好的政策优先予以资金上的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要督促整改;对低效或无效的政策应削减或取消预算资金安排;对长期沉淀在下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绩效信息公开)  
     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财政政策绩效自评价结果和重点评价结果,逐步向同级人大报送,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参照执行)  
     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