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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2-06-24   |  文号:沪财采〔2022〕10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2-159
内容描述: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助力推动本市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站在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稳住经济大盘的政治高度,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给予足够重视,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2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全面贯彻落实财库〔2020〕46号文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最新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将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2022年下半年将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三、协同推进政府采购工程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在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措施融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资质管理、标准文本和评标制度之中,依法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中的市场份额。

四、多措并举确保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通过政策解读和培训宣传等方式,指导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提高预付款比例、享受普惠金融服务、按时验收付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感。市财政局将牵头组织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有关情况专报财政部和市政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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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