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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2-01-19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2-012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背景说明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国家长期发展战略,也是政府采购重要政策目标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020年12月2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进行修订后发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经充分调研,结合实际执行中的难点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侧重从压实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角度,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具体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进行规范。

二、要点提示

(一)预留采购份额的落地措施

根据国际和国内政府采购实践,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最为直接有效,是普遍应用的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实施办法》明确,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措施为四种: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

本市政府采购项目中,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管理办法》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外,应当预留给中小企业,预留措施为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按规定比例预留给中小企业,预留措施可以是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或合同分包形式预留。

为了防止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实施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全面评估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列示,并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方案开展采购活动,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中小企业的认定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是实际操作中的一个难点。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原则上即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保障公平,防止错误、不实声明

为方便供应商,《实施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并明确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

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型。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包含货物的,不需要对货物制造商进行声明。

从以往实践看,因中小企业声明出错、不实等引发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实施办法》针对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常见困惑,细化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并为操作主体在采购活动中及时纠错提供了制度路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质疑答复中,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四)其他扶持措施

除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外,《实施办法》结合政府采购特点,提出了对中小企业的其他扶持措施,包括鼓励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资金支付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同时,市财政局依照本市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公共数据,推进专门面向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的普惠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