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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3-01-18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3-066
内容描述:关于《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上海市财政局启动了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指导规范的修订工作。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无过错不罚”三种不予处罚情形。2022年8月2日,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要求市级行政机关普遍制定不予处罚清单。

(二)回应执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2017年、2018年,我局根据要求相继制发了《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范》(以下简称《指导规范》)和《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注册会计师类、资产评估类、监督检查类、政府采购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其中《指导规范》和会计类、注册会计师类、资产评估类、监督检查类《裁量基准》于2022年底到期,经评估需结合近五年财政执法经验对实体内容修订后继续实施。

二、修订内容

(一)修订裁量基准指导规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在裁量基准指导规范中明确了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适用情节和方式,同时规定了对裁量基准进行调整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二)建立本市财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制度

汇总形成了覆盖会计类、资产评估类、监督检查类行政处罚领域共18条依法不予处罚事项,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从执法实践中归纳出来的情节轻微基本没有社会危害的情形,如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事项变更,此类行为在当事人及时改正后基本不会造成危害后果。二是法条规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如“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我局裁量基准结合该类违法行为特点及危害性,将“未按规定设置备查账簿”的行为作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不予处罚。

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裁量基准》和《指导规范》明确要求当事人要在规定期限内限期改正,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结合市司法局工作要求,将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在裁量基准中进行规定,不再单独发文。

(三)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对裁量基准作相应调整

近五年来,部分财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如2019年财政部修订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作进行相应调整。

(四)调整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

结合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以来的执法实践,我局对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进行调整。如在部分资产评估类行政处罚的违法情节中增加了收费金额标准,对“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行为的违法情节中增加了“疏于管理导致机构内部人员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知情的前提下,以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名义签署报告”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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