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入是指除企业收入、税收收入、专款专项收入以外的一些数额较小、项目较杂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公产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事业收入、有价证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其中:公产收入是指国有山林、海塘、公共财产、公地等公产的产品销售收入,公地公产的租赁收入以及有关公产的变价收入。上海市由于地域狭窄,公产收入项目不多,收入很少,其中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地租租金。1989年,按照出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地租的征收对象仅限于个人自用的居住用地户。1991~1997年公产收入325万元。从1998年起,上海市取消了“公产收入”这一科目。
利息及其他收入主要指一些数额较小或征收时间较短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基本建设其他收入、审计地方财政违纪罚没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等。1991~2005年共征收利息及其他收入16.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