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事业费系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免费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法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有关设备的购置与维护等。
市财政局于1991年发布《关于“八五”期间计划生育事业费逐步增加到年人均二元的说明》,随后又于1998年发布《关于“九五”期间计划生育事业费逐步增加到年人均四元的说明》。2005年5月,市委、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到2005年末,市、区县、镇乡各级财政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要达到年人均10元以上。上海各级财政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实际支出,“八五”、“九五”、“十五”期末分别达到人均2.64元、4.10元、12.50元,超过中央提出的人均2元、4元、10元的标准。2005年,按照常住人口计算,上海人均计划生育经费14.12元,是1991年的12.60倍。1991年,全市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1495万元,2005年为2.56亿元,是1991年的17.10倍。
1996年11月1日起,按照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计划生育基层干部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对在全市乡、镇、街道等基层第一线专职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4.5元、每月21.5个工作日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1999年起,上海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每年增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至2005年共计拨付1031万元。
2004年起,上海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当年发放奖励扶助金1151万元。2005年,全市奖励扶助对象3万多人,安排奖励扶助资金2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