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经费系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取暖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装修开办经费、信息网络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等。自20世纪90年代始,随着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加强,办公大楼的新建和改造,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增加,物价上涨,消费指数升高和支出项目的增加,行政机关的公用支出增长较快。1991~2005年,全市行政管理费中,公用经费实际支出共计182.93亿元,年均增长26.7%。
为控制行政经费的过快增长,1992年,上海对市级行政经费实行“下管一级”的办法,下达包括人均开支综合定额、行政定员数、机动车辆控制数、会议控制数4项行政经费考核指标。规定各行政机关的人员经费根据“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的原则,按1992年底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1993年,公用支出4375万元,占行政机关管理费支出的15.62%,比例有所下降。
1994年3月,上海调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专修班、培训班、进修班等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外埠学习的,一般地区每天4元,特殊地区6元;市内集中住宿学习的每天3元,不集中住宿的不发给补助费。1995年2月,上海调整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类别都有一定提高。区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由原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5元,市级各类工作会议,县级各类工作会议及镇党代会、人代会由原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22元,工、青、妇、科协、侨联、劳模及烈军属代表会议由原市级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5元,区县级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22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误餐伙食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3.6元调整为5元。
1996年2月,市财政局下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明确根据职务级别对应差旅费开支范围。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按实报销;机关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住宿费限额标准100元,其他一般地区限额标准80元;其余人员,出差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住宿费限额标准80元,其他一般地区限额标准60元。
1997年9月,上海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办公楼建设项目、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进行清理,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会议费用标准、公费出国审批、配备和更换小汽车规定以及其他各种会议和庆典活动费用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制止浪费。
1998年4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公费安装配备的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进行清理,在规定范围内,以“个人自配电话机、限额报销使用费”的原则加以改革。同年8月,又对行政机关现职市级领导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作了暂行规定,规定一定标准,超标部分自理。
通过各项措施,至2005年,行政机关公用支出的浪费现象得到控制,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