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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新《会计法》明确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为了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根据财政部要求,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即2017年11月5日),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补)发、调转登记等管理工作。所以,本市自新法施行后停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有管理工作,包括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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