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沪财社〔2020〕104号)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