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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上海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牢固树立绩效理念和过紧日子的思想,大力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改革,切实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形成以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为主要特征的新型预算管理模式,持续推动政府效能提高和财政资金聚力增效,为实现上海经济社会更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财政政策支持、体制机制支撑和综合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体设计、全面覆盖。将政府“四本预算”和各部门、各单位所有财政资金以及政府资产、投融资活动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并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2.坚持深度融合、公开透明。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管理各环节,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政府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
  3.坚持压实责任、约束有力。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流程、标准、考核、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性约束机制。
  4.坚持远近结合、统筹兼顾。既解决当前最紧迫问题,又聚焦提升覆盖面广、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大政策、项目实施效果。既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各项举措,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简化流程,注重推进实效。
  5.坚持分类分级、稳步推进。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鼓励和支持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加快形成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主要目标
  自2019年起,市、区、镇(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到2020年底,市、区率先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到2021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形成“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新机制,财政体制活力、政策实施效果、绩效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提升。
  二、统筹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一)聚焦“三全”,多维度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全面实施
  1.聚焦全方位,加快构建政策和项目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府预算共同推进的预算绩效管理新格局。将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从政策和项目预算为主向部门和单位预算、政府预算拓展,逐步提高绩效管理层级,在更高层面上优化资源配置。
  (1)着力提高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将绩效管理范围从部分重大政策和项目拓展到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政策和项目,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其资金使用效果。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并及时清退执行到期且绩效不高的政策和项目。
  (2)重点推进部门和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增强其预算统筹能力。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任务,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3)稳步推进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不断增强财政可持续性。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宏观经济政策相衔接,充分考虑“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影响。预算支出要科学界定政府作用边界,分类区分公共性层次,打破预算安排中的“基数”依赖;坚持有保有压,着力支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坚持量力而行,逐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或擅自扩大保障范围。
  2.聚焦全过程,加快构建预算决策、编制、执行、决算和信息公开“五位一体”的预算绩效管理新机制。着力打造事前事中事后有机衔接的预算绩效管理链。
  (1)在预算决策环节,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目标作为立项入库和事前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未按照规定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申请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着力加强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实现预算评审前置化、制度化、机制化,并将评审、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对预算执行中经评审核减的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统筹使用。
  (2)在预算编制环节,着力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并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照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自2019年起,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将绩效目标设置范围从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扩大到部门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能、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标准等设定,做到导向清晰、具体量化、合理可行。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不仅要有充分的设立依据和规范的立项流程,还要有保障目标实现的制度和措施。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3)在预算执行环节,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偏离、未达预期进度或目标的,各部门、各单位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对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和项目要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调减或收回预算资金。
  (4)在决算环节,建立部门自评与外部评价、财政重点评价与再评价相结合的多层次绩效评价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加大绩效自评力度,加快实现整体支出绩效、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的自评全覆盖;选择部分资金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预算绩效自评结果的财政再评价机制,重点审核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建立重点绩效评价目录管理机制,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开展单项或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5)在信息公开环节,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推动重大政策和项目等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报告和草案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积极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各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3.聚焦全覆盖,加快构建覆盖“四本预算”和所有财政资金、资产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着力增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资金、资产的统筹安排、优化配置。
  (1)建立“四本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财政收入质量、预算支出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促进各区财力协调、城乡区域均衡发展等情况。积极开展基建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绩效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征收标准、使用效果和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收支政策效果、精算平衡、运行风险、可持续性等情况。加强“四本预算”的统筹联动,整合使用方向相同或类似的预算资金。
  (2)建立财政资金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的统筹配置新体系。逐步将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资产纳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公物仓”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二)突出硬化“五个约束”,促进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法治化
  1.强化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问责约束。市、区、镇(乡)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流程约束。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各关键环节的业务流程,切实强化程序性约束。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协同推进,加强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打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绩效、业务、财务、资产的“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
  3.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标准体系约束。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普遍适用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绩效指标和标准要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并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不断增强绩效指标和标准的约束力。
  4.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健全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快形成结果反馈、问题整改、绩效提升的良性循环,不断强化刚性约束。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三个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5.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约束。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对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
  (三)坚持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为牵引,着力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中提升预算绩效
  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深化行政体制、机构编制和“放管服”等重点领域改革的有效衔接,抓紧修订完善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按照先定中期财政规划、后编年度预算的原则,不断提高中期财政规划的前瞻性、引领性;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建立和形成市场化的评审、评估、退出机制;更加注重政府投资基金等新型政策工具的运用,发挥财政资金撬动放大效应;推进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奠定坚实的会计信息基础。
  三、切实增强统筹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合力
  (一)加强绩效管理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强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对本区、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明确绩效管理职责分工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抓紧研究制订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规划、制度设计和组织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对绩效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营造绩效管理良好环境
  广泛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理念、意义,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机制,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平台,促进形成全社会讲绩效、重绩效、比绩效、用绩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