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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5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发〔202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保持政策延续性、稳定性,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上海市财政局对于《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对本市预算绩效评价业务采购管理相关内容、流程控制部分条款等进行修订细化。一是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和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对第三方机构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了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不属于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二是结合绩效评价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一步细化了绩效评价流程控制阶段相关要求,包括强化事前沟通、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强档案管理、强化成本预算绩效分析等方面。三是修订后《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