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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调整有关伤残人员、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6日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本市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等)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军士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此项政策体现了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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