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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来看如何明确不予公开事由,充实信息公开证据

文章来源:《中国财政》2024年第18期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8日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公民王某向某财政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22年度法院核销各种类票据份数、法院诉讼费、执行费缴入国库金额。

  经审查,某财政部门作出《告知书》,告知王某:关于2022年度法院核销各种类票据份数、法院诉讼费、执行费缴入国库金额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公开。

  王某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告知书》。经审理,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告知书》。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三安全一稳定”范畴内的信息。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本案中,复议机关认定某财政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由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告知书》。

  【案例评析】

  为防控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财政法律风险,财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需明确不予公开事由情形、概念及审查标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关键要素,财政机关应当依次审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该信息是否由本机关负责公开以及该信息是否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的,财政机关应对该信息是否予以公开进行审查。若财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对于财政机关如何明确不予公开事由,规范信息公开答复,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认真研判分析,把握不予公开情形。《条例》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绝对不予公开的信息”、“相对不予公开的信息”、“酌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三类。第一,绝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即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二,相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即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第三,酌定不予公开的信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对“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作了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可以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亦可以不予提供。

  (二)用好分类思维,厘清核心概念内涵。不予公开事由中,包括确定性概念与不确定概念,其中确定性概念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例如国家秘密是羁束性因素,已经确定密级的信息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拟报密级的信息都属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亦有不确定概念,如“三安全一稳定”属于法律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在适用上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其中,《国家安全法》第2条将国家安全界定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国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外来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行政机关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公开申请时,如果以“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说理部分可从该定义出发进行说明。

  (三)明确审查标准,提供充分合理理由。《告知书》应当准确认定事实与适用依据,避免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和适用依据错位的情况。以“三安全一稳定”为例,对于这类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适用时应当谨慎,尤其在说明理由部分,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理由和依据。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该文规定“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认定为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案件,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其认定相关政府信息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的相关流程和内部程序等证据予以证明。

  (四)坚持类案同审,加强对存疑信息的沟通交流。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控财政法律风险,应当厘清审理思路,总结审理方法,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在争议问题难以定性时,一要总结类案法院判决,阅读类案判决书、听取法院意见,以防范诉讼风险,同时应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要主动征求意见,根据《条例》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存疑问题,应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