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充养老金缴纳”的一点建议
建议:
国家为了提高职工待遇,2014年7月事业单位职工开始缴纳职业年金。而对于不同体制的单位则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要求实施。
(1)对于国家机关单位公务员,强制要求个人缴纳4%,单位缴纳8%。而单位缴纳的费用是由国家拨款给予支付。
(2)对于事业单位尤其是对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同样强制要求个人缴纳4%,单位缴纳8%。但单位缴纳的8%是由事业单位自身承担支付,国家没有任何经费资助。
(3)对于企业单位,不要求强制执行,可以缴纳,可以不缴纳。
这样不同方式的“补充养老金缴纳”,一方面对事业单位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的经济负担和压力。因为没有足够的经费来源保证,特别是对于科研型事业单位,更是增加了额外负担,以致影响了科研工作的进行,影响了科研单位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对于在科研型事业单位工作的研究人员,特别是年青人,本来工资就不高,还要缴纳扣留4%,而在退休以后才能领用。这对距离退休尚有几十年之久的年青人来说又是一大负担,为科研人才的吸引、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建议:
(1)对于公益性或者科研型事业单位同样给予与国家机关和单位相同的拨款支付或财政补贴的支持。
(2)对于在公益性或科研型事业单位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制定并采用灵活、自愿地缴纳这样的“补充养老金”政策。
复文:
您提出的关于“对‘补充养老金缴纳’的一点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您在提案中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就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财政保障等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政策
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纳比例为12%,其中:单位8%、个人4%,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全部计入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后按规定领取。
考虑到上述改革实行后将增加个人缴费支出,且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自2006年工资改革以来一直未作调整,经国务院明确要求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进一步优化工资结构。
二、本市推进实施的有关情况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本市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切实保障广大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利益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秉着注重依法合规、注重统筹兼顾、注重前后衔接的原则,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办法,改革后,一是增加了单位缴费支出;二是调减了单位对退休人员的补贴费支出,退休人员补贴全部调整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财政对基金承担托底责任;三是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后,除去个人缴费多支出部分,月人均收入略有增资。
三、对建议的答复
关于您提出的对公益性或者科研型事业单位给予与国家机关相同拨款支付或财政补贴支持问题,目前,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资金均按原经费渠道予以解决,具体对事业单位而言,即由财政和单位按照其职工工资收入的负担比例分别负担。2015年本市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类别、预算管理方式、绩效工资水平、财务收支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分类提高了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财政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了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发放。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按行业分类调控绩效工资改革的深入推进,进一步研究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的财政保障水平,切实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快速发展。
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对公益性或者科研型事业单位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制定并采用灵活、自愿缴纳“补充养老金”政策的问题,涉及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与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我们将结合社保制度改革,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直接关系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我们将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