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环境保护税产业引导作用,实现费转税平稳过渡的建议
建议:
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新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此次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保税,遵循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针对上海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推进《环境保护税法》的落实工作:
第一,加强制度宣传,优化纳税辅导。环境保护税制度综合考虑了环保目标与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上沿袭了原有排污收费制度的相关规定,转而通过提高立法层级的方式,强化环保执法的刚性。同时,《环境保护税法》设定了更为细化的税收减免机制。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联合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宣传工作,优化纳税辅导,增加企业对环境保护税的了解程度,减少企业顾虑,从思想意识上为费转税平稳过渡做好准备,减少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对经济系统造成的人为冲击。此外,应结合上海的产业转型政策,着力对环境保护税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宣传,落实税收对绿色产业的促进作用。
第二,落实税率浮动政策,引导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的最终目标无疑是完善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推动我国社会和经济实现绿色发展。考虑到各地生态环境特征和污染物排放结构差异较大,《环境保护税法》允许地方在规定的税率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费率上浮幅度,以适应不同地区绿色发展实际需求。上海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生态文明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上海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理念。在制度落实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税率浮动政策在产业引导和调整上的作用,与其他绿色发展政策形成合力,促使上海成为更加绿色宜居、更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大都市。
第三,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执法力度。在排污收费制度体系下,排污量的认定权和排污费的征收权是一体的,均为环保部门;而在环境保护税制度下,认定权与征收权分离。在税额认定过程中,税务部门需要环保部门的配合。在费改税的落实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调机制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应完善对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激励机制,避免因排污费征收权的剥离而出现执法力度下降甚至权力寻租的情况。
复文: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环境保护税产业引导作用,实现费转税平稳过渡”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环保税法》在本市顺利实施,目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本着“成功转换、平衡税负、顺利推进”的工作要求,分阶段有序开展《环保税法》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做好新税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加强专项调研,根据《环保税法》赋予地方的“可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和调整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权限,结合本市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目标,开展专项调研,研究提出适应本市实际情况的税额标准,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成功转换。
二、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环保税法》相关政策及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多渠道宣传平台落实好环保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辅导和政策解读工作。
三、加强跟踪评估,《环保税法》实施后,将实时跟踪评估新税开征后的执行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
四、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市税务局与市环保局将在征管方面做好沟通衔接,形成合力,加强本市环保税的征收管理、监测管理,确保环保税的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