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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上海财政科研项目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建议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30日
建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精神,2016年1月1日市财政、市科委修订并实施《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随着2016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办50号文件),地方财政科研项目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出现了不一致,亟需进行协调。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调研对象
  二个层面:
  1、个人层面——重大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相关财务管理人员;
  2、单位层面——二级院系、科研、设备和财务管理部门。
  (二)调研方法
  主要采取以下三种调研方法:
  1、到代表性二级院系、科研设备财务管理部门实地调研;
  2、对文理科重大项目负责人个别访谈;
  3、召开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在内的座谈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方面
  根据中办50号文件“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加班的业务性会议,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教育部要求各部属高校制定学校层面的管理办法,如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但学校在申请地方财政科研项目时,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要求学校科研经费中的会议费支出按照地方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如目前部属学校层面国内会议综合定额为750元/人天,但上海地方财政为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为550元/人天。建议地方财政应落实中办50号文精神,地方财政科研项目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2、地方财政项目预算调整方面
  中办50号文件“二、 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学校科研人员提出,上海市地方财政科研项目目前不允许进行预算调整,学校层面还没有该类项目的预算调整自主权,而社科基金等中央类财政科研项目已经将设备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等部分预算调剂自主权下放给学校了。希望地方财政科研项目能尽快按照中办50号文精神执行。
  3、地方司局对修购项目报建要求方面
  根据上海市工程项目报建流程和要求,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预算项目报建需要教育部下发的部属高校预算批复正式文件。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从2017年开始,教育部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预算按“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等四大类进行批复,具体大类中的明细项目,只要通过了评审则可以由学校自主。但在实际操作中,上海市建管办等要求提供具体项目的预算批复文件,学校有两个修购项目因无法提供批复文件而一直未启动,这不仅影响到改善办学条件项目的预算执行工作,也影响到学校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相关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参照中办5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与地方财政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上海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第四,坚持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答复:
  “关于协调上海财政科研项目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7年底,我们在前期充分听取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举措。
  在简政放权方面。一是简化了部分项目的预算编制。将“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进行合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二是改进了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三是完善了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举办的业务性会议,由高校、科研院所合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标准等。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的,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在规范管理方面。一是完善了间接费用的核定口径。参照财政部计算口径,将“间接费用”的核定口径,从原来的“不得超过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10%”调整为“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直接费用的12%”,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了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二是明确了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三是进一步创新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上述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您提出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预算调整方面的问题和建议,我们在此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都已作了相应的规定和明确,相关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制订单位内部管理细则来安排使用科研经费。对于您提出的有关修购项目报建方面问题,我们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当新时代排头兵、先行者”大调研活动,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推动《管理办法》的落实落地,切实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