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上海科技资金管理,助推科创中心建设的建议
建议:
近年来,为促进创新,上海2015年5月公布了《上海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中心22条意见》,同年9月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可见上海在科研资金管理创新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2016年,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不仅对科研工作适当“松绑”,而且还包含多项激励措施。 “放”包括“两项激励政策+三项松绑政策”。激励政策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二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其不设比例限制。 “松绑”政策,一是简化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二是下放预算调剂;三是赋予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等管理自主权。“服”要在检查评审上“做减法”、服务方式上“做加法”,要求科研单位破解“把科研人员变成会计”的问题。实际工作中,上述给科研“松绑”和“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如下:
一、预算编制过于刚性、细化
预算是经费资源合理配置的保障,但科研活动周期长、有不确定性,过分强调预算刚性,桎梏了科研人员,逼迫其成为财务专家。研究活动未展开前先要规划好所有支出,甚至两年后到哪个国家参加什么会议都要预算好,违反科学规律。
建议:简化预算编制,从强调事前合规性申报转向事后效率监控,应提倡先支付后还款模式。
二、科研经费的性质和用途界定不清、分类不细
《若干意见》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加大激励力度,取消了劳务费比例限制,劳务费中明确的支出人员范围旨在以绩效方式激励科研参与者创新积极性,然而项目资金又定性为主要用于研究并非提高待遇,使得经费定位模糊用途不明。
建议:明确区分科研经费性质和用途,分类准确以便科研人员操作。属于激励的投入采用包干制,明确允许直接发放个人。用于科研创新的设备、耗材投入应按市场公平价格采购。
三、缺乏担当,宁紧毋松,为确保不出问题,相关部门内控政策层层加码
《若干意见》目的是为了松绑,比如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然而实际执行中比例限制仍然顽强存在,甚至连企业投入科研事业单位的横向课题资金教委也要事先审批并严格界定劳务费比例,一般发放给项目承担者单位的劳务费比例不准超过50%。一些单位没有制定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发放的有关制度,科研项目中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激励部分核定标准仍然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额度内计算,无法真正发挥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效果。
建议:落实放松政策,督促相关部门不准政策加码,查处不合理的经费使用比例限制。督查各单位取消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劳务费比例限制,同时将科研项目中的绩效激励部分从单位绩效工资总盘内剔除。
四、直接费用中采购方面的政策审批限制没有放松反而加紧
设备、办公用品和耗材采购的条条框框种类繁多,有的单位规定价格超过1000元列入固定资产,有的甚至500元就列入固定资产,政策随意性极大。还有科研单位以扶持中小企业为名,规定集中向这些企业采购的价格要高于市场公平价格20%甚至30%。部分垄断采购供应商趁机将采购设备配置缩水价格提高,并且单独推出公开市场上没有的集中采购专用型号。集中采购设备的效率和满意度可想而知。结果是肥了少数采购供应商,损害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功能,还容易造成寻租。
建议:扩大科研项目负责人采购设备、耗材的自主性和选择权,以时候审计是否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购入,真正避免资源浪费和寻租现象。
五、直接费用支出预算调剂权未真正下放
科研创新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然而预算用不完收回并问责非常普遍,于是不少单位集中采购大量耗材,即使用不掉也买来放着。而科研人员真正急需的设备、耗材却限制多多,到位困难。
建议:真正落实科研资金直接费用支出的预算调剂权,允许项目负责人跨期使用、灵活调剂预算。
六、各科研院所报销程序仍然复杂低效
因为审计监督和日常审批环节多,报销审批由“一支笔”变为“多支笔”以分散风险,程序更加复杂,主管签字的领导为了规避责任不断调整政策松紧尺度,科研人员为报销疲于奔命。
建议:查处不合理的报销流程,减少审计监督和审批环节,实行项目负责人审计和追溯制度而不是针对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审计,防止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规避风险擅自给政策加码。
七、科研人员束缚感仍大
科研出国审批比照行政出国审批程序,周期过长。片面强调合规性,忽视真实性,比如用使用公务卡本是合规性举措,然而实际使用中往往忽视是否真实用于研究,而是一刀切只要未刷公务卡,就算真实用于研究也不能正常报销。
建议:减少束缚,减少审批,强调真实性审查,简化科研费用使用流程。
答复:
沙青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优化上海科技资金管理,助推科创中心建设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政策文件,市财政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重要意义,会同市科委等部门研究出台完善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为本市科研人员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多出高水平的成果,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2019年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以下简称“科改25条”)明确要“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科改25条”精神,本市出台了相应的配套细则《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沪财教〔2019〕24号)等,上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简化预算编制、扩大项目单位预算调剂权限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合并为一个科目,此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超过10%,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此外,明确竞争性科研项目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完善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在差旅费管理方面,本市2017年修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在会议费管理方面,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此次“科改25条”及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重申,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一是要合理确定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统筹;二是要在内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
在劳务费和间接费用管理方面,取消了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比例。进一步放开劳务费自主安排权,在内控健全、不突破劳务费总量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标准。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在横向经费管理方面,“科改25条”第17条明确规定,“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
三、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出国管理
“科改25条”明确科研人员,包括“双肩挑”科研人员因学术交流合作需要临时出国,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天数和证件管理要求等根据工作需要据实安排。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科研人员可持普通护照出国。试点优化科研人员出国审批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便利性。为完成科研任务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支出统计范围。
四、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市财政局近期印发了《关于完善本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19〕11号),明确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从原来的审批制调整为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建立科研设备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绿色通道”,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配合市教委、市科委等部门做好上述文件的落实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培训、辅导解读力度,提高本市科研经费管理各项规定的知晓度;二是督促本市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加快制度建设,没有间接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尽快制定相关办法,已有相关内部管理办法的单位,根据最新文件精神修订单位内部办法,逐项对照、查漏补缺,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制度;三是发挥部门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做好政策跟踪,对部门内的共性问题开展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并予以推广。通过细化政策举措、狠抓政策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改进管理,主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将国家和本市好的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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