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畅通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科研经费往来,推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地的建议
建议:
背景情况:
2019年,为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条例》中提及应“建立健全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相适应的财政科技投入与使用机制。”《条例》同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特点的项目资助机制,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方式。”截至目前,上海已基本实现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基本框架体系的目标,但在财政科技投入与使用机制的建设上仍有不足,以行政事业单位科研经费往来为例,对经费往来的性质争论,对票据认识的不一致,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缺少的沟通等问题阻碍了单位之间的科研经费流转,降低了科研创新的效率,长此以往,不利于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因此,化解事业单位科研经费往来纠纷,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与使用机制是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应有之义。
问题及分析:
1、对事业单位科研经费往来定性存在分歧。目前对于科研经费往来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科研经费的二次下拨是行政事业单位间的正常经费往来行为,相当于科研经费拨款。另一种观点认为,科研经费的二次下拨属于提供技术或咨询服务。表面来看这似乎是一个“学术”概念的问题,但事实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概念的定义不明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科研经费的二次下拨到底是否需要开具票据?如需开具票据,是否需要固定票据的形式等等问题。
2、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科研经费往来开具的票据认识不一。各单位对是否开具票据以及如何开具票据认识不一,使科研经费拨付过程坎坷。据了解,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开据票据的要求有三种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第八条规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科研经费往来属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行为,不应当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二种观点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做出了更为灵活的改动。科研经费往来可以使用结算票据,但必须是发票形式(需要缴税)的结算票据。第三种观点认为,科研经费往来可以使用收据或者发票形式的结算票据。在实际情况中,第一、第二种观点都难以通过科研项目的财务审核。以国家科技部重点课题为例,此类课题属于纵向课题,不在需要缴税的范围之内,同时财务审核以收据为准。但如果依照上述第一、第二种观点,要么不能开具票据,要么只能开具发票形式的票据,无票据无存档,开发票又产生预算外不允许产生的税费,无法通过中央部门审计,科研经费不能顺利下拨,课题的后续研究也难以为继。而按第三种观点,在沪高校不认可,认为除学杂费外,上海高校不再为其它项目开具收据,特别针对科研经费不开具收据。
3、事业单位财务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往来的规定理解存在分歧,但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之间又缺乏直接的沟通渠道,往往会使课题组奔波于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之间。部分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建议课题组寻找上海市财政局,但课题组既不知联系哪个部处,又无联系方式,阻碍了整个课题的研发进度。
建议:
1、明确事业单位科研经费往来的性质。从经费来源来看,二次下拨的科研经费来源于国家各部委的财政经费下拨,应当认定为财政拨款。从科研经费使用目的来看,是为课题组进行科学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因此不能将课题组承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科研项目视为经营性服务。
2、赋予科研经费开具收据票据的权利。增加财务审核认可的票据种类,给予科研经费往来开具票据权利,一劳永逸解决当前科研经费往来难以顺畅进行的问题。
3、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的互联互通。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安排专业人士对科研经费往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横向沟通,不能往课题组或财政局一推了之。建立科研纠纷解决协同机制,通过开通专门热线,定期开展讨论会、沟通会解决疑难复杂问题。
答复:
安翊青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畅通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科研经费往来,推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深化科技体制“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文件,市财政局高度重视,会同市科委等部门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完善本市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为本市科研人员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多出高水平的成果,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同时,我们积极配合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本市科研经费管理各项政策的知晓度;配合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政策跟踪,对部门内的共性问题开展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并予以推广;督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最新文件精神修订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制度,将国家和本市政策落到实处。关于“畅通行政事业单位科研经费往来,推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地的建议” 中提及的具体问题和建议,对规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
二、相关建议的采纳答复
(一)关于事业单位科研经费往来的性质。根据科研经费的来源,项目单位从国家或本市各部委取得的科研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若是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其取得的经费,应按合同双方约定进行管理。
(二)关于科研经费开具收据票据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以下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是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暂收款项;二是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代收款;三是单位内部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另外,《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的,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三)关于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为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我们已在本市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试行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渠道解决。
对于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的相关建议,下一步,我们将通过进一步细化政策举措、狠抓政策落实,不断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改进管理,主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将国家和本市政策更好地落到实处。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