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提案内容:
背景情况: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政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集中采购的核心形式,我市的政府采购通过多年的摸索,在规范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使用,指导、帮助和督促采购主体落实采购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地公开采购,以及对接上下游需求方面的满意度上,成效突出,成绩斐然。但在信息平台建设,政府采购方式,合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以及性价比优化方面仍有明显上升空间。
问题及分析:
问题一:当前形势下高校贵重仪器采购立项数额标准过低的问题
目前贵重仪器的数额标准是基于教育部于2000年4月1日修订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的。其中第二章第八条厘定: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这一管理办法的修订至今已有20余年了,拟购置的仪器达到10万元即被框定为贵重仪器,其购置立项流程相对繁琐。而目前高校高精尖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都高于10万元,仍然以10万元这样的低门槛作为贵重仪器采购立项数值标准,不利于采购效率和科研活力的提升。
问题二:科研经费使用的松绑问题
从“科改25条”中不难看出市委市政府对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的高度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发现按照现有的程序依然避免不了繁琐的流程,比如一旦提出单一来源采购,其审批、论证、公示等流程和环节无可避免,所耗周期与公开招标无异。目前有些政府采购的实施存在“形式大于内容”“重过程、轻结果”态势,在实施过程中过多注重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具体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片面强调程序正义,忽视采购实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按预算资金大小来划定采购方式已然不适应高校等事业单位采购多样性、复杂性和前瞻性的现实需求。
问题三:集中采购云平台缺少竞争问题
目前云平台还存在品目不多、质次价高等问题,没有形成充分市场竞争,在高校用户中反映比较多。高校需要满足尖端科研活动,采购目录的制定应该更科学合理。在目前的协议采购模式中,生产厂家作为供货主体往往控制着商品定价权。尽管政府及各方都做出努力,但生产厂家仍然控制着市场价格,并对其渠道内销售供应商的售价进行约束,而渠道供应商受限于地域、客户数量等限制无法在市场销售中占主导地位,因此同样需依附于厂家。
建议:
1.明确并提高贵重仪器立项论证数额标准
目前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为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因此建议明确我市高校贵重仪器设备采购立项论证的数额标准亦提高至40万元,相应低明确进口仪器的进口产品论证数额标准。
2.不宜过于强调具体的政府采购方式
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源配置原则出发,建议政府采购改革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新时期国内外政府采购市场的变化,采用一种术语如“竞标”统一现行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竞争性采购方式,实现以结果为导向的采购宗旨。由采购人依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弱化按采购预算数额的大小一刀切。
3.将自营式电商作为协议采购方式的补充,既满足产品多样性又满足性价比需求
积极探索以自营式电商企业作为供货主体的协议采购形式,充分发掘协议采购电商化的价值,解决协议采购传统模式中质次价高等难题,发挥自营式电商企业的价格优势和技术优势。
答复:
张阿方及相关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立
政府采购自实施以来,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随后国务院和财政部相继发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等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一整套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对涉及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委托、开标评标、采购评审、采购验收、专家抽取、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管理、信息发布、质疑投诉及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主体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使我国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上海自2007年底,上海市正式启动建设以“全覆盖、全流程、全上网、全透明”为主要特征的全市一体化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平台”)。其中,全覆盖是指覆盖市区两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各类参与主体,实现全市采购资源共享,采购审批监管业务全市协同;全流程是指政府采购平台提供涵盖政府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支付和征信整个流程的全周期服务;全上网是指政府采购平台实现所有用户和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网上作业,所有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各自业务;全透明是指政府采购平台实现所有采购流程、采购项目实施进度和用户在线操作信息全部透明化,实现在线实时监督和处罚功能;全市一体化是指市区两级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和操作流程按照统一标准实施,并全部在信息管理采购平台上运行。目前政府采购平台已经覆盖本市市、区两级的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政府采购平台已成为上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采购运行的唯一官方指定媒体。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明确并提高贵重仪器立项论证数据标准”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对现有科学仪器设施设备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方便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018年市教委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管理和开放共享等有关的通知》(沪教委科〔2018〕39号),对于新购50万以上的科研仪器采购,指导学校进一步加强需求论证和科学统筹,并鼓励高校加强学校内部大型仪器的集中集约管理,促进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此外,市教委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积极组织相关高校做好新购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和专项评审工作。对于50万以下的科研仪器采购,由各高校根据有关项目要求及内控制度进行管理。这一标准已经高于提案中的40万元的建议标准。
(二)关于“科研经费使用松绑”的问题
为贯彻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支持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鼓励、扶持前沿科技与创新研究,市财政局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完善本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19〕11号),进一步简化本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流程,扩大高校政府采购自主权,主要内容为:一是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原来的报财政部门审核,简化为由采购人自行选定论证专家,并将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报财政部门备案;二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评审专家,由原先必须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简化为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三是加快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审批。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可在一次申请中提出多个项目并标注为“科研仪器设备”。由主管预算单位归集后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通过建立科研设备审批“绿色通道”,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关于“不宜过于强调具体采购方式”的问题
为更好的便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五种法定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每种采购方式都有其适用的法律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便于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选用适当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其中单一来源方式因其具有必须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这一特定条件方能使用的特征,使得在单一来源方式下,供应商的竞争几乎为零。为了使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被滥用,并且能够更多地得到公众的广泛监督,财政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制定了公示制度: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条均做出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如需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这次改革,是一场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变革,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深改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改革目标。
推进政府采购系统化制度改革是《深改方案》的中心内容,不仅涉及采购流程的整体性变革,还涉及管理维度的全面拓展和管理目标的根本提升,所以全面修订现行政府采购法成为落实《深改方案》的重中之重。为此,财政部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和修改,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2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法的总基调,一方面是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另一方面是建立绩效型政府采购新制度,实现从程序导向到结果导向和用户导向的转变。本次修法并非简单地修修补补,而是对整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一次重构性的大修,从《征求意见稿》中所展现的新理念、新思路可以预见,政府采购将步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伴随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还将带动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政府采购法规规章的修改,新建立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应能疏通、破解政府采购实践中的一系列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届时应能解决您提出的“片面强调程序,忽视采购实效”“重过程、轻结果”的现象。
(四)关于“将电商作为协议供货的补充”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本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全面建立“互联网+政府采购”业务体系,市财政局已着手考虑在政府采购平台中积极探索引入电商模式,充分发挥电商的价格透明、商品选择多样的优势,计划年内,在全市范围推进和落实网上超市的试运行工作。网上超市的上线运行在进一步扩大供应商规模、丰富商品品目和数量、为采购人提供更多选择和便利的同时,还能打破地域壁垒,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和有效的大数据管理,激励供应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以解决现有协议供货模式中存在的市场资源相对封闭、商品种类和数量不够丰富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感谢你们对财政、教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