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偿增长机制的建议
建议内容:
一、问题分析
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和“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社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中心)是本市社区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与服务主体,是本市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网底,也是政府履行提供基本卫生服务职能的平台。特别是近3年来,在抗击新冠疫情的战役中,全市各卫生中心作为居民健康守门人,兜底社区基本诊疗和疫情防控,坚决落实社区外防输入职责,持续做好集中隔离点管理、社区风险人群排摸管控、社区疫情监测处置、发热哨点管理等工作,承担了大量繁重的防疫任务,进一步凸显了卫生中心在城市健康服务体系中的关键作用。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卫健委再次提出,要“做实、做优、做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推进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同质化发展,进一步优化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切实打造居民“家门口”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平台。
但是,据了解,很多卫生中心一方面全力以赴完成大量繁重的防疫任务,一方面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普遍出现亏损,日常运营已经存在一定的困难,亟待财政有力支持予以缓解。针对这种情况,各区政府在听到各方面对此情况的呼声后,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了一定的补贴。同时,了解到目前关于对卫生中心的补助政策,仍然是22年前2000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个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原则和要求,颁发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财社〔2000〕39号文,以下简称39号文)。各区对卫生中心的日常运营,采取基于标化工作量的财政补偿机制。该机制主要是根据标化工作量的补偿单价(以下简称补偿单价)以及标化工作量,来确定财政补偿的具体金额,补偿单价的具体标准,市里不做统一要求,由各区自行确定。
目前对卫生中心的财政补偿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指导文件过于久远。2000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联合颁发的39号文,距今已经22年,二十大对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目标,为了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更好地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开展调研,对该文件及时进行修订,更好地指导对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二是各区补贴水平参差不齐。39号文对各区的卫生事业投入,总体上就是让各区根据自己经济和社会情况,自己看着办,市里不做统一规定,只要确保卫生事业投入超过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即可。各区实行基于标化工作量的财政补偿机制,标化工作量的补偿单价由各区自行确定,而各区的补偿单价参差不齐,高低不一,最高和最低相差两倍以上,从而导致各区对卫生中心的财政补偿水平相差较大,进而拉大了各区社区卫生服务水平的差距。这种情况发生在区域发展不平衡情况较突出的一些外省市,尚可理解,但发生在今天的上海显然已经不太合适。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我们政府在一些基础的民生服务上,财政补贴的水平应由市里统一考虑,确保各区之间不致严重失衡;三是考核监督机制未落实。39号文中提出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市卫健委对各区的卫生事业补贴的增长幅度的年度考核机制,未落到实处。各区对卫生中心的投入,实际上还是让各区自己看着办,增加投入是否到位,更多还是取决于各区卫健部门自身的争取能力,需要从市级层面加大推动落实的力度,确保执行到位。
二、对策建议
为了加快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使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形成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大健康”治理格局,不断优化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偿机制,建议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及时修订指导性文件。建议对39号文或废止或予以修订,深入贯彻二十大精神,根据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研究如何更好地科学指导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二是统一各区补偿单价标准。宜对全市各区的标化工作量补偿单价予以统一,以促进各区对卫生中心的财政补助的水平相对均衡,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严格落实考核监督机制。卫生事业和教育事业一样,也是重要民生事业,建议参照教育投入的考核监督机制,在市级层面对卫生中心的财政补偿增长机制的落实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每年对各区的卫生中心的财政补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各区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区及时进行整改。
答复
谢榕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偿增长机制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本市历来十分重视社区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推进社区卫生综合改革、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关于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市、区两级财政要按照明确的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级财政不断完善市对区医疗卫生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方案,向区级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体现政策导向。文件也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是关于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偿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医改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不断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及时研究修订相关政策。
在2000年出台《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财社〔2000〕39号)的基础上,2012年出台了替代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3号,已于2017年4月16日到期失效)。
2014年本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社〔2014〕35号,现行有效)。文件明确了本市不断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健全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在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与社区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项目、年标化工作总量、对应补偿标准、质量结果系数,合理核定财政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基本项目的运行补偿,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运行,发挥财政资金的机制引导作用。
2015年本市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6号,现行有效)及配套文件。文件明确建立基本项目政府补偿机制。在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与社区内部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项目、年标化工作总量、对应补偿标准、质量结果系数,合理核定财政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基本项目的运行补偿,在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运行的同时,发挥财政资金的机制引导作用,提高服务效率与效果。
今年,本市又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加大投入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各区财政支出保障责任,加强市级财政转移支付。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支出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发挥财政资金、医保基金支付的引导作用,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益性运行。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社区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等。
三是关于支持提升本市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财政局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上海市社区健康服务项目清单》《关于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中心建设的通知》《本市市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办法》,并会同市卫健委印发实施门诊诊查费减免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级。
四是关于支持完善社区卫生综合建设标准。2020年市财政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与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在基本功能和主要内容、机构设置、床位设置、建筑面积与用房要求、内设部门与功能配置、人员配备与队伍建设等方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了要求。明确各区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机构设置、运行保障的主体责任,应对照标准完善制订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开展机构补点建设与升级,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五是关于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指导意见要求,本市自2018年启动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照每位签约居民每年120元标准,由医保和财政按9:1比例分担。围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三个有效”(有效签约、有效服务和有效控费),通过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发挥引导激励作用,促进家庭医生团队开展签约服务。近期,市财政局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实、做优、做强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夯实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网底,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全方位全生命周期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推进健康上海建设。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偿增长机制”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共同努力,按照国家和本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根据本市医改总体工作部署,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继续研究完善本市卫生投入政策,优化标化工作量等补偿机制,完善社区卫生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各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区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也感谢您对本书面意见总体评价工作的理解。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您进一步的指导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