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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财督〔2024〕37号 |
处罚名称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违反相关执业规定的处罚 |
处罚类别1 | 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上海君昶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瑞昌市森奥达科技有限公司拟质押贷款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一种定子可移动式自调速永磁电机”专利技术项目评估报告书》经论证为重大遗漏评估报告。刘剑龙作为签字评估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资产评估类裁量基准表第5项第Ⅱ档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剑龙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15 |
处罚机关 | 上海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