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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财督〔2024〕74号
处罚名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处罚类别1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陆仁杰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类裁量基准表第43项第II档的有关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陆仁杰
处罚结果暂停执业1个月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1
处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