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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财检〔2025〕100号
处罚名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处罚类别1警告
处罚类别2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事由上海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未有效执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类裁量基准表第36项第Ⅲ档和第40项第Ⅰ档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处罚结果警告、暂停执业1年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01
处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