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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财检〔2025〕101 号 |
| 处罚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
| 处罚类别1 | 警告 |
| 处罚类别2 | 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事由 | 上海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未有效执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以及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等问题。马庄伟作为主任会计师和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和审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条、《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类裁量基准表第12项第Ⅱ档、第43项第Ⅲ档、第47项第Ⅰ档和第50项第Ⅱ档的规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马庄伟 |
| 处罚结果 | 警告、暂停执业7个月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1 |
| 处罚机关 | 上海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