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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财检〔2025〕112号
处罚名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处罚类别1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上海核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6份审计报告,其中1份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类裁量基准表第36项第II档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核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处罚结果给予上海核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暂停执业1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17
处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