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财检〔2026〕14号 |
| 处罚名称 |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1 | 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类别2 | |
| 处罚事由 | 上海信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中1份存在重大错报。孙以鑫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类裁量基准表第43项第II档的有关规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孙以鑫 |
| 处罚结果 | 暂停执业1个月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13 |
| 处罚机关 | 上海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