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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财检〔2026〕14号
处罚名称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1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上海信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中1份存在重大错报。孙以鑫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类裁量基准表第43项第II档的有关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孙以鑫
处罚结果暂停执业1个月
处罚决定日期2026-02-13
处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