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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经建处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工作。

  结合本市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或市政府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其中: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属同级审批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属不同级审批的,在批准征收土地前缴纳;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只需办理征收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批准征收土地前缴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批准转用前缴纳。具体征缴办法如下:

  一、国务院审批项目

  (一)征收环节

  市房地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知书,向有关区县房地部门发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同时将缴款通知单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上海特派办、市财政局备查。

  (二)缴纳环节

  区县房地部门收到市房地资源局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应当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区县财政部门缴款时按规定填列由市财政局发放的“一般缴款书”,其中缴款单位栏填写区县财政,预算科目级次栏填写“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科目名称栏30%填列“103013301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70%填列“103013302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缴款后,区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一联复印并加盖财政部门印章后交同级房地部门,第四、五联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加盖国库印章后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第五联转送财政部驻上海特派办。

  区县房地部门将财政部门加盖印章的第一联复印件送市房地资源局,市房地资源局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二、市审批项目

  (一)征收环节

  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报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资料后,市房地资源局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向有关区县房地部门发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同时将缴款通知单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上海特派办、市财政局备查。

  (二)缴纳环节

  区县房地部门收到市房地资源局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应当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区县财政部门缴款流程同国务院审批项目。

  区县房地部门凭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的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到市房地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市房地资源局根据区县房地部门提供的有效缴款凭证复印件,按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抄送财政部驻上海特派办、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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