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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记帐式(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5日
记帐式(五期)国债承销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1999年记帐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额160亿元人民币,以面值发行,期限8年,年利率3.28%,利息按年支付。
  (二)本期国债从1999年8月20日开始发行,8月29日结束。发行期内及发行结束后,根据债券托管注册场所分别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分销和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年8月20日,每年的8月20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7年8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一)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为金融机构和其他各类投资者。
  (二)本期国债采取由承销机构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承购包销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确定。
  (三)本期国债的承销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和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本期国债的特别承购机构。
  (四)本期国债承购包销额起点为5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的整数倍承购包销。
  (五)各承购包销机构(含承销机构与证券投资基金)应于1999年8月18日当日8时至16时,将自愿承购包销数额以传真的方式向财政部确认,并需注明承销本期国债的托管场所。各机构自愿承购包销数额传真确认件,要加盖本机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见附件)。传真后另请电话查询财政部是否收到确认件。
  传真电话:(010)68551271  (010)68551272
  咨询电话:(010)68551221  (010)68551222
  (六)财政部将在各机构申报数额的额度内核定其最终承购包销数额,并与各承购包销机构签定承购包销合同。
  三、分销和分销方式:
  (一)本期国债在发行期内按面值分销。
  (二)本期国债在银行间市场可以向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联社分销,不得面向社会发售;在交易所市场向国内各类投资者分销。
  (三)在银行间市场采取合同分销方式,按发行条件分销,分销机构应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开立一级托管帐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1999年8月20日至8月27日。
  (四)在交易所市场采取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两种形式。
  挂牌分销是指在交易所托管注册的本期国债,在交易所公开挂牌卖出本期国债、各证券经营机构和在交易所拥有证券帐户的投资人自由申买的投资办法。各承销机构至少将其最终承销额的20%挂牌分销。交易所从8月20日开始在场内公开挂牌分销。
  合同分销是指交易所承销团成员采取直接同其他机构投资者签订分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分销。对于合同分销的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应于8月30日(含本日)前,必须依据分销合同逐笔或分批向交易所予以书面分销确认,交易所据此将相应的债权转入分销机构的证券帐户。不得以二级帐户和其他形式进行合同分销。
  (五)个人投资者及其他机构购买本期国债,可凭在交易所开立的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场内申报买入,单笔申报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交易场所电脑主机将自动完成认购,将买入国债数量记入投资者证券帐户。
  (六)证券投资基金购买的国债不得向其他投资者分销。
  四、本期国债的注册和托管
  (一)本期国债分别通过中央公司和交易所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销合同及分场所托管注册确认书,于1999年8月19日(含本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和交易所公司在各承销单位证券帐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和交易所公司分别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息等事宜。
  (二)根据各机构承购包销额度确认书中载明的在各交易场所的托管额度,本期国债分别在中央公司和交易所公司托管注册。银行间市场成员只在中央公司托管注册,交易所市场成员只在交易所公司托管注册,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自愿在中央公司和交易所公司托管注册,托管后暂不得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间转托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的本期国债,在本期国债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中央公司相互转托管。
  五、发行款的缴纳
  (一)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分次缴纳的方式。各承购包销机构于1999年8月24日(含本日)前,按照承购包销合同确认额度的40%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9月2日将其余60%的认购款项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908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二)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六、手续费的支付
  (一)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购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承购包销机构的指定帐户拨付发行费。
  (二)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记帐式 国债 发行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中国证监会
  附件:一九九九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承购包销额度申购确认书

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经研究,我单位确认承购包销1999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8年,年利率3.28%,利息按年支付)的额度(大写)为    元(小写:   亿元)。其中,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额(大写)为      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托管额(大写)为       元,席位号为     ,帐户为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额(大写)为     元,席位号为       ,帐户为       。
        单位全称
        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一九九九年八月  日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1999年记帐式(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  关于1999年记帐式(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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