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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6号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1日调整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因此,对1998年7月3日(含本日)以后购买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
  1.1998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11%调整为5.85%;
  2.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86%调整为6.42%;
  3.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调整为:
  (1)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1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1.71%调整为1.44%;持有时间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22%调整为4.77%;持有时间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76%调整为5.04%;
  (2)5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3年(含3年)不满4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20%调整为5.94%;持有时间满4年(含4年)不满5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47%调整为6.1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8年7月2日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2:  关于再次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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