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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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