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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文件有关精神,经市领导同意:从1993年4月1日起,本市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由原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款的2%提高为3%,提高计征率后,征收范围、办法及使用管理规定,仍按原办法不变。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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