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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申请统计登记收费的报告》的复函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7日

上海市统计局:
  你局沪统发自(1994)第46号《关于申请统计登记收费的报告》收悉。
  为了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统计登记办公室对本市各部门、各社会团、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核发的《统计登记证》收取工本费。
  二、核定“统计登记证”每证收取50元。
  三、上海市统计登记办公室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工本费收入纳入市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接函后请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手续,然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用收据”的印制手续。
  五、统计登记证收费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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