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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取消经营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

文章来源:预算处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1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你办《关于取消经营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函》(沪水产办〔2006〕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经营发证环节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取消收费后,本市渔政部门仍应加强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管理,继续依法做好运输准运证发放工作。

  三、请你办收到本函后抓紧落实取消项目工作,并通知有关执收部门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购买证》项目注销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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