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6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企业有关收入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上市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2.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何时确认收入及如何计量收入。
3.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形成的收入:
(1)建造合同;
(2)非货币交易;
(3)租赁;
(4)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5)期货;
(6)投资;
(7)债务重组。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2)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3)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4)完工百分比法,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销售商品
5.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7.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供劳务
8.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9.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10.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11.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12.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13.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14.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15.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按第16条规定的方法分别予以确定: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6.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确定:
(1)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披露
1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收入有关的事项:
(1)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当期确认的下列各项收入的金额:
①销售商品的收入;
②提供劳务的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④使用费收入。
附则
1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Revenu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Revenue
Introduction
1. This Standard prescribes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revenue arising from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nd the
disclosure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by enterprises:
(a) the sale of
goods;
(b) the rendering of services; and
(c) the use by others of
enterprise assets.
2. The primary issues in accounting for revenue are
determining when to recognize and how to measure revenue.
3. This Standard
does not deal with revenue arising from the followings:
(a) construction
contracts;
(b) non-monetary transactions;
(c) leases;
(d)
insurance contracts of insurance enterprises;
(e) futures;
(f)
investments;
(g) debt restructuring.
Definitions
4.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used in this Standard with the meanings specified:
Revenue is the
gross inflow of economic benefits arising in the course of the ordinarg
activities of an enterprise, from such events as the sale of goods, the
rendering of services and the use by others of enterprise assets. Amounts
collected on behalf of third parties or clients are excluded from
revenue.
Cash discount is the amount of reduction of debt provided by a
creditor to a debtor in order to encourage the debtor to pay within a prescribed
period.
Sales allowance is the amount of reduction in selling price because
of defects in the goods sold, such as poor quality.
Percentage of
completion method is a method of recognition of revenue and expenses by
reference to the stage of completion of the services.
Sale of goods
5.
Revenue from the sale of goods should be recognized when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have been satisfied:
(a) the enterprise has transferred to the
buyer the significant risks and rewards of ownership of the goods;
(b) the
enterprise retains neither continuing managerial involvement to the degree
usually associated with ownership nor effective control over the goods
sold;
(c) it is probable that the economic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the
transaction will flow to the enterprise; and
(d) the relevant amount of
revenue and costs can be measured reliably.
6. Revenue arising from the
sale of goods should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mou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or agreement signed by the enterprise and the buyer or the amount
agreed between them. Cash discount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an expense in the
period in which they are actually incurred. Sales allowances should be recorded
as a reduction of revenue in the period in which the allowances are actually
made.
7. Sales returns of goods sold for which revenue has already been
recognized should be recorded as a reduction of revenue in the period in which
the goods are returned. However, sales returns occurring between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approved for issue
of goods sold at or before the balance sheet date should be accounted for in
accordance with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Rendering of Services
8. When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is started and completed within the same accounting year,
revenue should be recognized at the time of completion of the services.
9.
When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is started and completed in different acc ounting
years and the outcome of a transaction involving the rendering of servi ces can
be estimated reliably, an enterprise should recognize the service revenue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by the use of the percentage of completion method.
10.
The outcome of a transaction can be estimated reliably when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satisfied:
(a) the total amount of service revenue and costs
can be measured reliably;
(b) it is probable that the economic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the transaction will flow to the enterprise; and
(c) the
stage of completion of the services provided can be measured reliably.
11.
The stage of completion of the services may be determined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a) surveys of work performed;
(b) the proportion
of services performed to the total services to be performed; or
(c) the
proportion of costs incurred to the estimated total costs.
12. When the
outcome of a transaction involving the rendering of services cannot be estimated
reliably, an enterprise should recognize revenue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o
the extent of costs incurred that are expected to be recoverable and charge an
equivalent amount of cost to the profit and loss account. When the costs
incurred are not expected to be recovered, revenue should not be recognized and
the costs incurred are recognized as an expense in the current period.
13.
Total revenue arising from the rendering of services should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mou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or agreement signed by the
enterprise and the party who receive the services. Cash discounts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an expense in the current period in which they are actually
incurred.
Use by others of enterprise assets
14. Revenue arising from
the use by others of enterprise assets includes interest and royalty.
15.
Interest and royalty should be measured on the bases set out in Paragraph 16
when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have been satisfied:
(a) it is probable
that the economic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the transaction will flow to the
enterprise;
(b) the amount of the revenue can be measured
reliably.
16. Interest and royalty should be measured on the following
bases:
(a) interest should be measured based on the length of time for
which the enterprise's cash is used by others and the applicable interest rate;
and
(b) royalty should be measured according to the period and method of
charging as stipulated in the relevant contract or
agreement.
Disclosure
17. An enterprise should disclose:
(a) the
accounting policies adopted for the recognition of revenue; and
(b) the
amount of revenue recognized during the current period arising from the
following:
(i)the sale of goods;
(ii)the rendering of
services;
(iii)interest;
(iv)royalty.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18.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is Standard.
19. This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becomes operative for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9.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is
standard is prepared with the assistance from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附件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
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因此,收入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收入和相关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应分别反映。
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本准则仅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不涉及利得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正确确认和计量收入
确认就是何时记录收入,计量就是确定收入的金额。现行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单一、比较硬性、也比较表面化,例如: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经收取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等等。企业根据这些标准很容易确定何时确认收入,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判断。但过分单一、表面化的标准不能适应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交易类型。
本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例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本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要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买方,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要求企业判断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等等。这样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正确判断每项交易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转移,是否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和相关成本能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三)企业应及时结转与收入相关的成本
为了正确反映每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结转成本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在收入确认的同一会计期间,相关的成本必须结转;第二,如一项交易的收入尚未确认,即使商品已经发出,相关的成本也不能结转。
商品采用实际成本计价的,结转的商品实际成本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
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在结转计划成本或售价的同时,还应结转售出商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将计划成本或售价调整成实际成本。
(四)企业应正确记录收入和相关成本、税金
企业的收入种类很多,如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为取得这些收入均需发生相关的成本和税金等。为了准确反映每一重大类型的收入和相关成本、税金等,企业应按以下原则设置相关的收入、成本、税金科目进行核算。
1.企业应按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分别设置收入、成本、税金科目。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例如工业、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销售商品,银行的主营业务是贷款和为企业办理结算等。主营业务是企业的重要业务,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应重点加以核算。因此,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设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负担的价内流转税及应上交的有关费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上述科目应按商品的品种、劳务或业务的类别等设置明细账,以详细反映每一重大交易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的信息。
附营业务是指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如工业企业销售材料、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附营业务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次要的交易,可统设“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核算属于企业附营业务形成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等。
2.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收入、成本和税金科目。
为了更加清晰、明了地核算主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使科目名称与主营业务的内容更加贴近,企业也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收入和成本科目,或按每一重大类型的主营业务分别设置收入和成本科目进行核算。例如:工业企业可设置“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可设置“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种类分设“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核算。“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存款或贷款的利息收入,例如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非银行金融企业在银行存款等形成的利息收入,银行向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等;“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例如存放同业款项、拆放同业款项等形成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同时设置“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等科目,分别核算与上述收入相关的成本。
二、本准则涉及的范围
本准则只规范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不涉及建造合同、非货币交易、租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投资、债务重组等项交易中形成的收入。
建造合同、投资、债务重组中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应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非货币交易、租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等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将作另行规定。
三、本准则的定义
(一)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有以下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如工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等。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其流入的经济利益是利得,而不是收入。例如出售固定资产,因固定资产是为使用而不是为出售而购入的,将固定资产出售并不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也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不作为收入核算。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例如,商品销售的货款中部分抵偿债务,部分收取现金。这里所指的以商品或劳务抵债不包括债务重组中的以商品抵债。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如上所述,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公式,企业取得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这里仅指收入本身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不是指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毛利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因此,本准则将收入定义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
(二)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例如买方在10天内付款可按售价给买方2%的折扣,用符号“2/10”表示,在20天内付款按售价给予1%的折扣,用符号“1/20”表示,在30天内付款,则不给折扣,用符号“n/30”表示等。
企业在商品交易中还会发生另一种折扣,即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购买10件以上者给10%的折扣,或买主每买10件送1件;再如,企业为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冷背的商品而进行降价销售,降低的价格也属于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相比,主要有两点区别:第一,目的不同。现金折扣是为鼓励客户提前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为促进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第二,发生折扣的时间不同。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相关的现金折扣,销售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应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而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只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即可,不需作账务处理。
(三)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其处理相当于商业折扣。本准则所指的销售折让是指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折让。
(四)完工百分比法,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本准则中完工百分比法仅适用于提供劳务的交易。当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为准确反映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相关费用。
四、销售商品
(一)销售商品的范围
本准则所指销售商品仅包括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期货、债务重组中的销售商品交易,这些销售商品的交易已在相关准则中规定,或将另行规定。商品主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或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
企业以商品进行投资、捐赠及自用等,会计上均不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移出该企业。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1)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例如大多数零售交易。
(2)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例如,某企业A于5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余款由A企业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与A企业交涉,要求A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买方可能会退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A企业仍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此项销售表明,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A企业,A企业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收入应递延到已按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予以确认。
②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买方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
这方面的例子如代销或寄销商品。代销或寄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与受托方无关。只有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才移出委托方。因此,在代销或寄销情况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但根据合同规定,卖方负责安装,卖方在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买方立即支付余款。在这种情况下,电梯发出并不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企业仍需对电梯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阻碍该项销售的实现,因此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例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不满意的,一个月内给予退货。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售出,也已收到价款,但由于是新产品,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该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只保留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例如,卖方仅仅为了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产权。这表明,销售中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已不存在,货款的收回也由于保留了商品的法定产权而得到了相当的保障,买方为了取得法定产权,一般会支付货款,因此可以认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卖方可以确认收入。再如,在零售交易中,零售企业一般会承诺,顾客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以退货。但零售企业一般能根据过去的经验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估计未来的退货量,不会存在重大的不确定因素,此时可以认为企业已转移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相关的销售收入应予以确认。
(3)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但实物尚未交付。这时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
这方面的例子如交款提货的销售。交款提货销售是指买方已根据卖方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卖方开出的提货单。这种情况下,买方支付完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即认为该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卖方应确认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A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合同同时规定由A企业开发这片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售出后,利润由A、B两企业按一定比例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了与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该项交易实质上不是销售土地的交易,而是A、B企业共同对该项土地的开发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的交易。A企业在销售土地时,不能确认收入。
再如,某制造商将商品销售给中间商后,如仍能要求中间商转移或退回商品,一般表明制造商对售出的商品仍在实施控制,不能确认收入。
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还有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售后回购,具体内容见本部分“(四)特殊销售业务的处理”中“3.售后回购”的分析。
如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产出售后,保留了对该房产的物业管理权,由于此项管理权与房产所有权无关,房地产销售成立。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应视为一个单独的劳务合同,有关收入应确认为劳务收入。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例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
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如订货销售。订货销售是指企业已收到买方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库存无现货,需要通过制造或通过第三方交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尽管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商品尚在制造过程中或仍在第三方,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只有在商品交付时才能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作为负债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三)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及账务处理
1.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有时会代第三方或客户收取一些款项,例如,企业代国家收取增值税,代贷款人收取利息以及旅行社因代客户购买门票、飞机票收取票款等。这些代收款应作为暂收款记入相应的负债类科目,不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
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
2.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商品销售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在月份终了时,按应交的税费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或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例1:某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假定消费税率为5%,则应交消费税10000元。
如该项销售已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应确认为收入,确认时应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如企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的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时,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上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例2:某工业企业A于4月2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60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B企业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因此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应作分录: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同时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假定11月5日A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A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发出商品 60000
12月28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例3:某房地产企业A于1996年4月20日将一幢已建造完成的别墅销售给某中间商B,售价5000000元,该别墅成本为200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订明,B企业先预付1000000元,如在两年内该别墅销售情况不好,B企业有权将该房退回A企业,但A企业按每月10000元收取租金。
该项交易表明A企业未将房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B企业,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1),A企业在该住宅售出时不能确认收入,应只将其成本转入“开发产品--已售”科目:
借:开发产品--已售 2000000
贷:开发产品--库存 2000000
收到B企业支付的1000000元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0
①假定B企业于1997年2月10日将该别墅售出,A企业应立即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开发产品--已售
2000000
收回余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预收账款
4000000
②假定直到1998年2月,该别墅尚未售出,B企业决定退货。A企业将按规定收取的22个月的租金220000元扣除后,余款780000元退回B企业,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A企业应作分录:
借:开发产品--库存 2000000
贷:开发产品--已售 2000000
借:预收账款 1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20000
银行存款 780000
3.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因此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例4:某企业在1997年5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10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符合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5月1日销售实现时,应按总售价作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①如5月9日买方付清货款,则按售价10000元的2%享受200元的现金折扣(10000×2%=200元),实际付款11500(11700-200)元,应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②如5月18日买方付清货款,则应享受的现金折扣为10000×1%=100元,实际付款11600元,应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③如买方在5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应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4.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例5: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000元,增值税额13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该企业应作分录:
①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②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 4680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20
贷:应收账款 88920
5.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种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但如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除应在退回当月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
例6:某生产企业1997年12月18日销售A商品一批,售价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成本26000元。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12月27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1998年5月20日该批产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
该企业应作分录:
①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贷:库存商品 26000
②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
③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26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如上述销售退回是在1998年1月份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该项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1998年账上作如下调整分录(假定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1000)4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7500
借:库存商品 2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59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9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15410元应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利润分配 154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410
同时在1997年度报表中作如下调整:①在资产负债表中冲减银行存款57500元,增加存货成本26000元,冲减应交税金16090元;②在利润表中冲减收入50000元,成本26000元,财务费用1000元,所得税7590元。值得注意的是,如现金折扣是在1998年发生的,则不需要在1997年度报表中冲减财务费用。同时在1998年账上应作如下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2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000
有关冲减所得税和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分录同上,这里省略。
(四)特殊销售业务的处理
1.代销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1)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7: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率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1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000元,增值税为2040元。
A企业应作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117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B企业应作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2)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第(1)种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例8:承例7,假定代销合同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100元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A企业应作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②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 1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1700-1000=)10700元
借:银行存款 10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700
B企业应作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7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③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
2.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较长,有的是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每期销售实现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例9:某企业1994年6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台,售价5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每年收回货款(500000÷5=)100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②每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③同时结转商品成本(300000÷500000×100000=)6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00
3.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一般有三种情况:(1)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2)卖方有回购选择权;(3)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卖方是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回购协议进行具体分析。
(1)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这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卖方不再保留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第二种情况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则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因此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一种销售,而是一项融资协议,整个交易不确认收入。
例10:某房地产企业A于1997年1月份将一幢已开发完成的房产销售给B企业,售价为9000000元,已收到。该房产成本为6000000元。合同规定,2年后A企业将这幢房产重新购回,回购价为10000000元。
这种交易实际上是A企业将房产作抵押,向B企业借款9000000元,借款期为2年,应支付利息(10000000-9000000=)1000000元。因此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9000000
②1997年12月31日应预计利息费用500000元
借:财务费用 500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500000
③1998年12月31日应预计利息费用500000元
借:财务费用 500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500000
④1999年1月回购时
借:应付账款--B企业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卖方有回购选择权或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作为销售核算,还是作为融资协议核算。
4.房地产销售
房地产销售就是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如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销售与工业企业销售商品类似,应按本准则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例如:
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
②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买方有退货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在这些不确定因素消失后确认收入;
③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占有财产的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分析交易的实质,确定是作销售处理,还是作为筹资、租赁或利润分成处理,如作销售处理,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确认收入时,还应考虑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5.出口销售
企业出口商品,通常的成交方式有以下几种:
(1)离岸价(FOB),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搬运到车船(包括船、火车、汽车等)或其他运载工具上的所有费用。
(2)工厂交货价格(DAF),即买方直接从卖方工厂提货,商品的价格只包括售价,不包括运费。
(3)到岸价(CIF),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装卸、保险及运输等费用。
(4)成本加运费价格(C&F),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装卸及运输费用。
在不同的成交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间不同,确认收入的时点也不一致。另外,不同的成交方式,表示售价包含的内容不同,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也不相同。例如:
按离岸价成交时,商品被搬运到车船或其他运载工具上,即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已经转移,收入可以确认,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离岸价格。
按工厂交货价格成交时,商品在卖方工厂交货时,即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工厂交货价格。
按到岸价和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时,均应在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时,确认收入,但收入的确认金额分别为到岸价和成本加运费价格。
五、提供劳务
(一)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提供一项劳务取得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有现金折扣的,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由于提供劳务的种类很多,如旅游、运输(包括交通运输、民航运输等)、饮食、广告、理发、照相、洗染、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提供劳务的内容不同,完成劳务的时间也不等,有的劳务一次就能完成,且一般均为现金交易,如饮食、理发、照相等;有的劳务需要花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如安装、旅游、培训、远洋运输等。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收入,其确认方法比较简单,在劳务完成时即确认收入。而对于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劳务,可能会存在跨越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为了准确确定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及相关的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能对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可靠计量,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但如一项劳务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同一会计年度,则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这样可能会出现同一项劳务由于所处的期间不同,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同,例如,同一项产品安装工程,工期均为4个月,但一项从2月至5月,一项从11月至次年2月,前者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后者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提供该项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因此,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额确定。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金额,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成本包括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并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估计的成本进行修订。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企业才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具体确定方法见下面的“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部分。
3.如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亦即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企业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发生的成本中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部分,不确认收入,但这部分发生的成本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例11:A企业于1993年11月受托为B企业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11月1日开学。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B企业应支付培训费总额为6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培训期中间,即1994年2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每期支付20000元。B企业已在11月1日预付第一期款项。
1993年12月31日,A企业得知B企业当年效益不好,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的培训费是否能收回,没有把握。因此A企业只将已经发生的培训成本30000元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即20000元)确认为收入,并将发生的30000元成本全部确认为当年费用。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1993年11月1日,收到B企业预付的培训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预收账款 20000
②A企业发生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银行存款(等) 30000
③1993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借:本年利润 3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二)劳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劳务的收入可能在劳务完成时确认,也可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等确认。劳务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在年度终了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如“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出现余额的,应并入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反映。
具体处理方法见以下各例。
(三)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如能对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作出可靠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完工百分比法下,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在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企业应根据所提供的劳务的特点,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1.已完工作的测量
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程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劳务的完成程度。
例12:某企业于1997年10月5日为客户订制一项软件,工期大约5个月,合同总收入4000000元,至1997年12月31日已发生成本2200000元,预收账款2500000元。预计开发完整个软件还将发生成本800000元。1997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软件的开发程度为60%。
1997年确认收入=劳务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4000000×60%-0=2400000(元)
1997年确认费用=劳务总成本×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2200000+800000)×60%-0
=1800000(元)
该企业应作分录:
①发生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2200000
②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贷:预收账款 2500000
③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
④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18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0
发生的成本为2200000元,扣除已结转的成本1800000元,余额400000元应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内反映。
2.按已经提供的劳务量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百分比确定
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
例13:某咨询公司于1995年4月1日与客户签订一项咨询合同,合同规定,咨询期2年,咨询费为300000元,客户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项目开始时支付,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支付,第三次在项目结束时支付。估计总成本180000元,假定成本估计十分准确,不会发生变化。成本发生的情况见下表(单位:元):
成本发生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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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合计
───────┼────────┼───────┼───────┼───────
发生的成本 │ 70000 │ 90000 │ 20000 │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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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劳务应按时间比例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
①1995年实际发生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银行存款(等) 70000
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
12月31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劳务的完成程度=9个月÷24个月=37.5%
确认收入=300000×37.5%-0=112500(元)
结转成本=180000×37.5%-0=67500(元)
借:预收账款 11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2500
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67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7500
②1996年实际发生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
贷:银行存款(等) 90000
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
12月31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劳务的完成程度=21个月÷24个月=87.5%
确认收入=300000×87.5%-112500=150000(元)
结转成本=180000×87.5%-67500=90000(元)
借:预收账款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9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90000
③1997年实际发生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000
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
4月1日完工时确认剩余收入:
借:预收账款 3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500
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22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2500
3.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例14:某企业于1997年11月1日接受一项产品安装任务,安装期3个月,合同总收入300000元,至年底已预收款项220000元,实际发生成本140000元,估计还会发生60000元。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
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140000÷(140000+60000)=70%
1997年确认收入=300000×70%-0=210000(元)
1997年结转成本=200000×70%-0=140000(元)
应作分录:
①实际发生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0
贷:银行存款(等) 140000
②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220000
贷:预收账款 220000
③12月31日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000
④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14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0000
(四)特殊劳务交易的处理
下面的例子中,均以完工百分比法为基础加以说明。
1.安装费收入。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应在年度终了时根据安装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如果安装费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2.广告费收入。宣传媒介的佣金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广告的制作佣金收入则应在年度终了时根据项目的完成程度确认。
3.入场费收入。因艺术表演、招待宴会以及其他特殊活动而产生的收入,应在这些活动发生时予以确认。如果是一笔预收几项活动的费用,则这笔预收款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
4.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这方面的收入确认应以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为依据。如果所收费用只允许取得会籍,而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则在款项收回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所收费用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所负担的价格购买商品或劳务,则该项收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5.特许权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
例15:A、B两企业达成协议,A企业允许B企业经营其连锁店,协议规定,A企业共向B企业收取特许权费600000元,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200000元,这些家具、柜台成本为180000元;提供初始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融资、广告等收费300000元,发生成本200000元;提供后续服务收费100000元,发生成本50000元。假定款项在协议开始时一次付清。
则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0
②在家具、柜台等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200000元收入
借:预收账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③在提供初始服务时,按提供服务的完成程度确认300000元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2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④在提供后续服务时,按提供服务的完成程度确认100000元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5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6.订制软件收入。订制软件主要是指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不包括开发通用软件。订制软件收入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7.定期收费。有的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长期为客户提供某一种或几种重复的劳务,客户按期支付劳务费。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例如:某物业管理企业与某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签订合同,为该小区所有住户提供维修、清洁、绿化、保安及代收房费、水电费等项劳务,每月末收取劳务费50000元。该企业应在每月末将应收取的劳务费确认为当月收入。
8.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如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的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
企业应设置“递延收入”科目,核算所售商品的售价中包含的可区分的售后服务费。
六、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一)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种类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这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取得的收入还应包括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因这些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已在“租赁”、“投资”准则中作出规定,本准则不再涉及。
(二)利息、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是任何交易均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企业才能进行确认。
(三)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等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 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科目。
例16:某银行于1996年10月1日向某企业贷款1000000元,贷款期1年,年利率为6%。假定该银行按季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则应在每季终了按该笔存款的本金、已存期限和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①1996年10月1日贷出款项时
借:中长期贷款 1000000
贷:活期存款 1000000
②每季末应确认利息收入=1000000×6%/12×3=15000(元)
借:应收利息 15000
贷:利息收入 15000
③1997年10月1日到期收到贷款时,应作分录
借:活期存款 1060000
贷:中长期贷款 1000000
应收利息 60000
(四)使用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回一笔固定的金额,例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有分期不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使用费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例17:A企业向B企业转让某项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费400000元,不提供后续服务。
该项交易实质上是出售软件,应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例18:A企业向B企业转让某项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期为5年,每年收取使用费60000元。
A企业每年应确认收入60000元。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
例19:A企业向B企业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合同规定B企业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A企业使用费,使用期10年。假定第一年B企业销售收入1000000元,第二年销售收入1500000元,这两年的使用费按期支付。
则A企业应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
第一年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000000×10%=1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第二年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500000×10%=15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
七、收入的披露
企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包括:
1.在各项重大的交易中,企业确认收入采用的确认原则。
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以反映企业是如何具体运用本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的。例如,某电器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当商品的产权转移给顾客时确认收入。如商品在零售商店代销,则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再如,某软件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一次性收取的软件使用费收入在软件提供给客户时确认收入;为客户订制软件的劳务收入在年度终了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程度按制作软件已花费的工时占预计总工时的比例确定。
2.是否有采用分期付款法确认收入的情况。
3.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所采用的方法。
(二)每一重大的收入项目的金额,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
不同的企业,其收入项目可能不同,如工业企业可能主要是商品销售收入、金融企业主要是利息收入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营业范围,披露每一项重大收入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称本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制定背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目标。收入作为利润构成的一项重要因素,受到企业以及企业的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面的重视。如何规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确保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信息真实、可靠,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在本准则出台以前,企业经营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由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这些相关规定对于确保企业正确地核算收入起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企业的经营方式呈现出多样化、错综复杂的特点,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环境出现更多的不确定性。行业制度中那些相对注重经济业务的形式而非实质等收入确认原则,已显出其不适应性。更切实、更合理的收入确认规范的缺乏,直接导致实务中企业收入确认的不规范:虚拟收入、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将本质上属于融资的交易作为销售加以确认、在货款不能收回的情况下仍确认收入,等等。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研究制定收入会计准则,规范收入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1993年初,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收入会计准则,并相应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准则,于1995年10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在1998年6月制定完成、对外公布,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
二、收入的定义
对于收入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一)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下称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1993年修订)》(下称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分别涉及对收入的界定。
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中指出,收益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增加,其形式表现为由资产的流入、资产增值或负债减少而引起的权益的增加,但不包括与权益所有者出资有关的类似事项。其中,经济利益最终表现为直接或间接地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收入属于收益的一部分,是企业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指出,“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权益的增加。”在这个定义中,最关键的一个词是“日常活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解释,日常活动,指企业所从事的作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延伸或因这些活动而形成的其他相关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制造业销售产品形成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服务行业提供劳务形成的劳务收入、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债券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形成的租金收入等,都是收入的具体表现形式。收入和利得共同构成收益。
利得包括了符合收益定义的其他项目,属于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例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变卖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有价证券重估增值等。利得不同于收入的地方在于:(1)利得是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等交易或事项的结果,这些交易或事项绝大多数是源于企业无力控制的外界因素的影响;(2)利得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但就代表经济利益的增加而言,收入和利得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美国会计文献中广泛地提到收入这个概念,但对于收入到底指什么,却有过不同的观点。1957年,美国会计学会概念和准则委员会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某一期间转移给客户的以货币表示的商品或劳务的总量。”这个概念在理论上受到重视,但在实务中却没有得到较好地运用。后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原则公告第4号在此收入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收入概念的外延扩大,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以及诸如厂房、设备和投资这些非产品性质的资源的转让收入包括在收入中,认为“收入是指按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资产的总增加或负债的总减少。其中,增加或减少源于企业的那些能够改变业主权益的获利活动。”这个概念一直沿用到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第三辑概念公告《财务报表的要素》(1985年由第六辑概念公告《财务报表的要素》替代)。第六辑概念公告指出,“(营业)收入,指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的、主要的或核心的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商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得的或其他增加了的资产,或因而清偿了的负债(或两者兼有)。”其中,“持续的、主要的或核心的业务”包括生产或交付产品、提供劳务、借贷、保险、投资和融资等类活动。这就相当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中所指的日常活动。因此,第六辑概念公告中有关收入的定义与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类似。
(三)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
除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外,其他一些国家的公认会计原则或法规也对收入下过定义。比如,日本公认会计原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由于交付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及其他盈利性活动而引起的资产的毛增或负债的毛减(或者两者兼有)。”这个收入定义与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定义也基本相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5号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报告期内,导致权益增加(不含所有者投入所引起的增加)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其他增加,或流出的节省,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此定义比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中收入的定义的外延要大得多,不仅包括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还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收益以及债务豁免等。
总括地讲,存在两种收入定义方法。一种方法是,将收入限定在企业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如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另一种方法是,将企业日常活动及其之外的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均视作收入,如澳大利亚收入准则。
本准则采纳了第一种方法,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意为一个企业的“持续的、主要的或核心的业务”活动,也就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延伸。本准则采用这种收入定义方法,主要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构成收益的收入和利得在形成的原因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一定的差别。将收入和利得区分开来,有利于建立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第二,分别提供收入和利得的有关信息,将更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需求。第三,与国际会计准则尽可能地协调。
三、本准则的范围
收入准则到底要涉及哪些项目,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收入的定义,二是与其他准则的分工,即,虽然符合收入的定义,但在其他准则或正在拟订中的其他准则中涉及。
前已提及,本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这就将属于收益组成部分的利得排除在本准则的范围之外。
此外,有些项目虽然符合本准则收入的定义,但有相应的其他准则对其予以规范,或正在拟订中的其他准则中涉及。如建筑承包企业的建造合同收入、投资取得的股利、利息收入等符合本准则收入的定义,但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分别对其予以规范。又如,在债务重组交易中,如果债务人以存货等资产偿债,则该类重组应视作两项交易的组合,即债务人先将存货卖出,再以取得的价款来偿债。卖出存货时,将会产生收入,这些收入符合本准则收入的定义。由于有一项独立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予以规范,因而不在本准则中涉及。再如,非货币交易、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等交易形成的收入,在拟订中或将要拟订的对应准则中涉及。
基于以上原因,本准则将不涉及建造合同、非货币交易、租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投资、债务重组等项交易中形成的收入。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均涉及对劳务收入的确认,确认的原则也基本一致,但两者各自规范的劳务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本准则所规范的劳务,一般指那些劳务的结果不形成有形物的劳务,如广告制作、艺术表演、吸收会员入会、提供特许权、软件设计、履行管理合同等;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所规范的劳务,则指劳务的结果形成有形物的劳务,如承建一幢办公楼、建造一条公路、制造一艘轮船等,而且期限一般是跨两个会计年度。之所以要在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之间作这样的区分,原因在于:相对于本准则规范的劳务而言,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劳务,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由专门的准则规范其收入确认和成本计量更合适。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企业在运用本准则确认劳务收入时,要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有关建造合同成本的确定方法,以计算确定劳务成本。第二,有些特殊劳务合同虽然不产生有形物,但却与产生有形物的建造合同密切相关。如建筑设计师为大型工程单独承担的设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师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处理。
四、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一)确认的基本条件
确认,是指将某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正式地列入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它包括用文字和数字描述某个项目,确认了的项目的金额包括在报表总计之中。对于一笔资产或负债,确认不仅要记录该项目的取得或发生,还要记录其后发生的变动等。对于一项收入,确认则指记录该项目的取得或发生,以及将其反映在利润表中。
要将某项目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除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外,还必须符合确认的条件。由于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要素的性质各不相同,因而其具体的确认条件不完全相同。但是,无论是何种要素,其确认都须遵循确认的基本条件。
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指出,财务报表要素确认的基本条件是:(1)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或将会流出企业;(2)对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也规定了财务报表要素确认的基本条件。虽然各概念框架所规定的确认基本条件,从形式或内容表达上,可能与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相关规定不完全相同,但其实质却是一致的。
比如,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5号指出: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要符合四个基本确认条件,同时还要遵循效益大于成本以及重要性这两个前提。其中,四个基本确认条件是:(1)定义,即要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2)可计量性,即具有一个相关的可计量属性,足以可靠地予以计量;(3)相关性,即有关信息在用户的决策中有重要作用;(4)可靠性,即信息是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
由于“有关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或流出企业”内含在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要素定义中,而相关性和可靠性在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中是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两项重要特征来规定的,对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也具有约束力,因而“有关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或流出企业”没有作为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基本确认条件之一,而相关性和可靠性也没有作为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中确认的基本条件。这就说明,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和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确认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基本上一致。
基于以上讨论,本准则认为,在确认各类收入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与形成收入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商品主要指企业为销售而生产或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商品、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
销售商品作为一类产生收入的交易,相关收入的确认,首先须符合确认的基本条件,即: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且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可以可靠地计量。由于收入必须与费用配比,因而销售商品的收入的确认须符合为赚取该收入所发生的成本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这项条件。此外,由于销售商品的收入源于“销售商品交易”,因此,在对其确认时还须考虑对应的销售商品交易是否已经完成。
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判断销售商品交易是否已经完成的标志是销货方是否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否保留有通常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报告交易的实质》就资产转让是否构成一项真正的销售,也持有类似的观点。本准则认为,销售商品交易是否完成的关键在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转移之后卖方是否还保留着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
为此,本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指商品所有者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比如,商品的价值发生减值、商品发生毁损的可能性,就是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
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主要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等。
“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于“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例如,甲制造企业销售一台机床给乙企业,合同规定甲制造企业应负责机床的安装调试。如果安装调试构成甲企业为完成销售活动所应完成的工作的主要部分,那么未完成安装调试就意味着与机床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乙企业。但是,如果安装调试不是一项主要任务,那么未安装调试就意味着与机床有关的次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乙企业。在实务中,判断风险和报酬是主要还是次要时,需要视具体交易而定。
本准则将“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确认的一项重要条件,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企业因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就确认收入;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企业在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后仍不确认收入。企业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迟确认收入。
在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只是形式。
(1)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指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均已转移。只是主要风险转移或只是主要报酬转移均不能认为“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以下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的例子。
①某商场销售A商品并约定该商品售出后,购货方不能退货。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在发出该商品后,就可以认为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②甲销售商为减少“三角债”而制定了一项销售策略,即交款提货。根据这项销售策略,买方在取得提货单以前必须先付足货款。在这种情况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时,甲销售商可以认为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货方。
③某商场在销售A商品时允许购货方在三个月内因质量不符要求等原因退货。根据以往的经验,商场估计退货的比例(按售价总额算)为1%。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商场仍留有一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次要的,与所售商品的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转移给了购货方。
④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为确定甲企业能够收到货款,售出商品的法律凭证在乙企业付清货款前由甲企业保管。甲企业已将商品发往乙企业。如果乙企业的信用状况正常,即使法律凭证未转交,也可以认为甲企业已将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乙企业。因为甲企业保留售出商品的所有权凭证仅只是为了确保到期能收回货款。
⑤甲制造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项设备制造合同。合同规定乙企业应先付一部分设备款,让甲企业购买原材料,同时规定甲企业必须严格按乙企业的要求制造设备。假定设备已制造完成并经乙企业认可合格,甲企业只要将设备运往乙企业就可以了。在此例中,乙企业对设备认可合格后,一般就可以认为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从甲企业转移至乙企业,而不管设备是否已由甲企业运往乙企业。
(2)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
“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指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均未转移、或只转移了主要风险或主要报酬。
情况一:主要风险和报酬均未转移
①甲制造企业销售一台重型设备给乙企业。按合同规定,甲企业必须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安装成本构成销售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重型设备未安装调试完成之前,不论设备是否已运往乙企业,也不论乙企业是否获得了对设备的所有权,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从甲企业转到乙企业。
②某出版商通过委托代销的方式将其出版的图书分送到各地书店。在代销交易中,书店可以收取按售出书款总金额一定比例的费用,但不承担包销的责任。在此例中,书店作为受托方并不承担任何风险,所售图书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出版商。
情况二:主要风险未转移但主要报酬已转移
甲筑路公司为取得一项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从乙制造企业购买若干台重型推土机。购销合同订明,如果甲筑路公司最后未取得道路建造的政府合同,可以将推土机退回。在这种情况下,甲筑路公司拥有退货权,获得了推土机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但是,由于甲筑路公司能否取得筑路合同,在销售交易发生时不能确定,因而乙制造企业保留有推土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情况三:主要风险已转移但主要报酬未转移
这种情况不多见,但有时发生在销售回购交易中。比如,甲公司将一批存货以市场价卖给乙公司。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三个月后甲公司有权用与最初售价相同的价格,并外加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稍高的利息买回这批存货。如果可以合理预期该批存货的市价会上涨,幅度超过甲公司为买回原存货应支付的利息,那么甲公司很可能会在三个月后从乙公司买回原售出的存货。在这个例子中,甲公司保留有存货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有关销售回购交易的进一步分析见本讲解“特殊交易”部分的讨论。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对售出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既可能源于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也可能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有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同样地,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售出的商品可以实施控制,则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
以下是企业保留对售出商品的继续管理权但该管理权通常不与其所有权有关的例子,以及企业不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的例子。
①甲房地产开发商将一片住宅小区销售给某客户,并受客户委托代售小区商品房和管理小区物业。在这个例子中,甲开发商虽然仍对小区继续管理,但这种管理与小区的所有权无关。因为小区的所有权属于客户,与小区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从甲开发商转移给了客户。
②某软件咨询公司销售一个成套软件给某客户,并接受客户的委托对软件进行日常管理,其中包括更新软件等。在这个例子中,客户是成套软件的受益者,与之相关的风险也由客户承担,软件咨询公司售后的持续管理可以认为是与软件销售独立的另一项提供劳务的活动。因此,尽管软件咨询公司仍对售出软件有继续管理权,但不是与软件的所有权有关,并不阻碍软件咨询公司对销售软件收入的确认。
③某特许权公司(特许权持有者)根据许可协议,将其产品销售给特许权经营公司(特许权使用者),同时限制其只能将产品用于特许权经营业务中。在这个例子中,特许权公司虽然对售出的产品有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实质性的,因为特许经营本身可能就要求特许权经营公司将产品用于特许经营中,否则“特许经营”就可能不成其为特许经营。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与销售商品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是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当销售商品交易有关的收入能够流入企业,同时还符合收入确认的其他三项条件时,收入才能确认。
与销售商品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因销售商品而直接或间接获取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企业在销售商品交易中,直接收到的不一定都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还有可能是非现金资产,有时还可能发生直接以商品抵债的情形。但不管收到的是非现金资产,还是直接就是以商品抵债,最终都能体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由于本准则不涉及非货币交易和债务重组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因而本准则所指与销售商品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通常的销售商品价款。相应地,本准则要求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在消除了收取货款的不确定性之后才能考虑确认收入。
“能够”是一个定性概念,但可以用一个数量范围来表示。通常情况下,“能够”是指发生的概率超过50%的可能性。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预计不能够收到货款,则一般不会轻易地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但是,企业可能为了促销,也可能会发生货款没有把握收回的情况下,将商品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的情况。在购货方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商品销售,就属这方面的例子。此时企业不能确认收入。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便不可能对其确认。由于收入与为赚取该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必须配比,因而要求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同时,也就要求相关的成本也能够可靠地计量。否则,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符合,也不能确认收入。要注意的是,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不意味着收入必须等收到后才算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的收入和成本能够计量。但有时也会遇到收入或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
比如,甲信息咨询公司与用户签订数据库(信息咨询公司的产品)使用合同。合同规定:客户每半年交纳一次固定的费用900元,之后可以任意使用信息咨询公司开发的数据库3个月;如果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则每天的付费率为15元;如果客户交完固定费用后,未能用足3个月,则可按一定的比例退还部分费用。在这个例子中,如果不能估计客户使用数据库的时间,那么信息咨询公司也不可能估计出相关的收入额。
再如,甲企业接受乙企业订货合同,合同价款的30%已收取,但库存没有符合乙企业标准的现货,需要新设计制造。在这个例子中,甲企业为完成合同将要发生的成本在合同签订或收到部分价款时无法准确估计。因此,甲企业只能在完成合同并将商品移交给乙企业后,才能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比较复杂,企业在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四项确认条件进行收入确认时,必须仔细地分析每项具体交易的实质,只有交易符合全部的四项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
五、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劳务可以分为跨年度劳务和不跨年度劳务。跨年度劳务,是指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别在不同的年度;不跨年度劳务,则指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在同一个年度。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均落在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也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意义不大。因此,对这种劳务收入的确认,本准则规定采用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收入时,可以参照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
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劳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视提供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前面提到,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其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均首先应符合收入确认的两项基本条件,即,与(形成收入)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以及收入可以可靠地计量。具体到提供劳务的收入的确认,则是与提供劳务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其次,由于收入必须与费用配比,因而提供劳务的收入的确认还须符合为赚取收入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项条件。此外,由于提供劳务的收入源于“提供劳务交易”,且该提供劳务交易持续的期间跨越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在确认提供这类劳务的收入时,还要考虑劳务的完成程度是否能够可靠地确定。
基于以上考虑,本准则规定,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的劳务,只有在以下条件均能符合(从而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相关的劳务收入才能在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的完成程度加以确认(即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劳务总收入,指劳务交易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注明的交易总金额或协议约定的交易总金额。劳务总成本,指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的成本和完成整个劳务还需发生的成本。
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便不可能对其确认。此外,由于收入与为赚取该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必须配比,因而要求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同时,也就要求相关的成本也能够可靠地计量。否则,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符合,也不能确认收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情况变化,有时需要对劳务总收入或总成本作某些调整,但这不意味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
需要说明的是,在所有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确认的劳务收入应是劳务总收入。但是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入账后的劳务收入额的可收回性存在较大不确定的情况。此时,无法收回或无法补偿的金额应作为费用来确认,而不能作为最初已确认的收入金额的调整数处理。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与提供劳务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是劳务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与提供劳务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指企业因履行劳务合同可从客户获得的劳务款。与提供劳务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时,不能确认劳务收入。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对于按完成进度确认劳务收入是至关重要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对劳务的完成程度不能可靠地确定,也就无法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多少收入和相关成本。
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完成程度可以有多种方法来确定。依据交易的性质,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确定劳务完成进度:
(1)已完工作的测量
这是针对专业性的劳务提供而采用的确定完成进度的方法,通常由专业测量人员对已完成的工作或工程进行测量,并按一定的方法计算劳务的完成程度。大型应用软件开发劳务的完成进度,通常就是采用已完工作测量这种方法确定。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这种方法主要是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主要适合于那些劳务可以按项目数量、总小时数等来计量的情况。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这种方法主要是以成本作为标准,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主要适合于劳务可以按成本来计量的情况。例如,产品安装劳务就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来确定完工进度。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应注意,只有反映了迄今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包括在已发生的成本中,也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要提供劳务的成本才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对于不同的情况需要选用不同的方法。有时,对于同一种劳务可以选用一种以上的方法来确定完成程度,比如既可选择劳务量为标准,也可以选择成本为标准来确定完成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应以采用何种标准更准确为原则。此外,当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的作业数不能确定时,一般可以简单地运用直线法确认相关劳务收入。例如,当企业与客户签定的劳务合同涉及按年为客户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时,以直线法为基础可以提供劳务完成平均进程的可靠信息。但是,如果某个特别的作业比其他任何作业都显得重要时,收入的确认应推迟到该重要作业完成后才加以确认。
例1:甲中介机构承诺为它的一个客户寻找买主购买该客户的一个全资子公司。假定劳务合同期限为6个月,且跨越两个会计年度。劳务提供的内容涉及寻找买主以及后续的工作。甲中介机构寻找到买主就是一个相对重要的作业,它决定劳务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在这个例子中,不能简单地用时间基础确定劳务完工进程,从而确认劳务收入。
以上讨论了劳务交易能够可靠地估计须符合的三项条件,即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实务中,为符合这三项条件,企业必须与交易的另一方达成如下协议:①交易双方须同意各方与该交易有关的权利,即一方可收到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另一方可收到因提供劳务而收到补偿的权利;②劳务交易的价款均得到交易双方的认可;③劳务交易结算的方式和条件已确定。此外,由于企业在提供劳务的各个阶段均需计量相关的收入、已发生的成本及到完工时所需发生的成本,因而企业通常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系统,并随着劳务的提供,及时检查和修正原先对收入的预计。
(二)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有时,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有两种情况:
1.已发生的成本预期可以补偿
有时,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但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在交易的最初阶段,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此时,虽然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但企业预期已发生的成本还是有可能得到补偿的。在资产负债表日遇到这种情况时,企业应从稳健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预期可以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由于确认的收入与确认的成本相等,因而没有利润。
2.已发生的成本预期不能补偿
在资产负债表日,遇到已发生的成本预期不能补偿,则应立即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费用。如果劳务剩余合同期限内,不确定因素消失了,也即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那时再根据“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情况下确认方法确认劳务收入。
例2:(不考虑有关税费因素)甲咨询公司与一个客户签订了一项咨询合同。合同自1997年开始,预计2000年末结束。合同总收入为600万元。1997年末,甲咨询公司不能可靠地估计合同的结果,但预期1997年发生的成本75万元将可补偿。此时,甲咨询公司在1997年末应确认的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均为75万元。
1998年末,甲咨询公司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的结果,估计总成本将是400万元,合同已完成50%。此时,甲咨询公司应确认劳务收入225万元(50%×600-75)。
1999年末,甲咨询公司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的结果,估计总成本将增加20万元,达到420万元,总收入累增到630万元,合同已完成90%。因此,甲咨询公司应确认收入267万元(90%×630-75-225)。
到2000年,合同完成,总收入为630万元,总成本为415万元。2000年确认的劳务收入为63万元。
具体情况列表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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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收 入 │ 费 用 │ 利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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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 75 │ 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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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225 │ 125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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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 267 │ 178 │ 89
────────┼─────────┼────────┼───────────
2000年 │ 63 │ 37 │ 26
────────┼─────────┼────────┼───────────
│ 630 │ 415 │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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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取得的收入的确认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如现金、现金等价物、债权、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的方式和形成的收入,通常包括:
(1)使用本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或其他企业欠本企业的金额而应由本企业收取的费用,即利息。按我国现行金融法规规定,只有金融企业才能吸收存款并放贷。因此,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成的利息收入,主要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同业之间发生的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除此之外,企业进行债券投资产生的收入,也是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成的利息收入的一部分。
(2)使用本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专营权、软件、版权和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而应由本企业收取的费用,即使用费。
(3)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如租赁固定资产)而应由本企业收取的费用,即租金。
(4)接受本企业的股权投资而应由本企业收取的股利。
由于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范企业投资的核算,因而本准则不考虑对外投资形成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股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此外,有关租赁业务的会计准则拟将制定,因而租赁形成的租金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也不在本准则中考虑。
因此,本准则规范的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含债券利息收入)以及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等而收取的使用费收入。
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比,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的交易比较简单,不需要考虑诸如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是否可以可靠地估计等问题。反映在收入确认上,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形成的收入,只要符合收入确认的两项基本条件即可确认。因此,本准则将利息或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条件规定为:
(1)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需要说明的是,已包括在收入中的利息收入或使用费收入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时,无法收回的或者无法补偿的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作为最初已确认的收入金额的调整数来处理。
利息收入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时间和适用的利率。使用费收入的确定,则取决于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的性质,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本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如下方法分别确定:
(1)利息收入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七、特殊交易
形成收入的特殊交易很多,本讲解无法逐一进行分析,而只能选出若干常见的特殊交易加以讨论,目的在于说明如何运用本准则的规定。
(一)代销
代销,指企业(委托方)将其商品交由另外的企业(受托方)销售。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卖出并收到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在我国现行实务中,代销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即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
在视同买断的情况下,委托方按协议价从受托方收取一定款项,商品实际售价则完全由受托方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受托方赚取的是实际售价和应支付给委托方的协议金额之间的差额。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只有将商品卖出后才能支付货款给委托方。这说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在该商品未卖给第三方之前,不能认为已转移给受托方,因而委托方只能在受托方将商品卖出并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受托方只按代销商品的总数量等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说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出委托方,因而应采用与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收入确认原则相同的原则确认相关收入。至于手续费的处理,委托方应将其作为营业费用核算,受托方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二)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交付,但分期收回货款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交易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的风险大。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相对复杂些。国外(国际)会计准则一般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但损益的确认则往往递延到收账各期。例如,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建议,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如果卖方要求买方除支付价款外还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则从售价中扣除利息后的收入在销售日确认。其中,售价指总出价(货款总额)的现值,根据推算利率对分期应收款折现后确定。利息部分在赚取时,按考虑了推算利率的时间比例基础确认为收入。
本准则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建议的方法。本准则认为,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下,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收款的风险,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还不具备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因此,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采用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做法。
(三)销售回购
销售回购,是指卖方售出商品后又将其买回的交易。一项销售回购协议主要涉及如下方面:
(1)销售价格--市价或协议价。
(2)回购条款的性质--卖方无条件地要购回,买方无条件地同意卖方购回;卖方有回购选择权(简称卖方选择权);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简称买方选择权)。
(3)回购价格--回购当时的市价,或在最初销售时规定为原售价加上买方发生的一些费用和从售出到回购期间应承担的利息(按交易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确定)。
(4)其他方面--在买方拥有售出商品的情况下卖方是否可以使用的条款、回购时间如何确定,等等。
销售回购交易比较复杂,但就其实质而言,有两种情况:真正的销售交易和融资交易。实务中,企业要特别注意分析特定销售回购交易的实质,而不能仅关注交易的形式。
目前,专门就销售回购业务制定会计准则的国家还没有,也没有发现过将销售回购明确、合理归为几种类型。本讲解为简化起见,仅就几种最常见的销售回购交易进行讨论。
(1)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
这种销售回购协议实际上是卖方无条件地要购回、买方无条件地同意卖方购回的一种销售回购协议。
例3:某房地产公司将一幢已完工大楼销售给某银行,销售价格是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同时,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项销售回购协议。协议规定:自该大楼售出起三年后,房地产公司须回购该大楼,回购价为销售价的115%。
在这个例子中,回购价与最初的卖价非常相关,大楼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由甲房地产商保留。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判断,房地产公司的这项销售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本质上属于一项用大楼向银行抵押借款的行为。
假定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回购协议所规定的回购价系回购当时的市价,那么所售大楼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均从房地产公司转至银行。但是,由于三年后,房地产公司必须购回该大楼,这说明银行并没有对大楼实际控制,大楼的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房地产公司手中。由于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第二项条件,因而房地产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一项销售交易而只能作为一项融资交易处理。
一般来说,当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的情况下,对应的销售回购交易应作为融资交易处理。反映在会计处理上,卖方在收到价款时,确认一项银行存款,同时确认一项负债,所售商品依然在账上保留,不能销账。
(2)买方选择权
买方选择权,指买方将商品买回后,有权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卖方按一定的价格将商品回购。回购价格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采用其他方式确定。这种交易情形在我国尚不多见。
在回购价格固定的情况下,如果商品的价格持续上涨并超过回购价格,买方就会持有该商品,获得“升值”收益;反之,如果商品的价格持续下跌并跌破回购价格,买方则可能行使选择权。此时,受商品跌价损失的自然就是卖方。这就说明,在只有买方选择权的情况下,卖方只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转移给了买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是否留在自己一方要看买方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表明,买方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非常小,则可以认为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了买方。反之,则不能认为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
当然,仅从买方选择权行使的可能性有多大,尚不能完全判断只含买方选择权的销售回购交易是否属于真正的销售交易。实务中,企业还应全面考虑销售回购交易的商业效果,考虑合同每项条款尤其是为何交易双方会同意在合同中包括这样一种“单边选择权”的条款、考虑合同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出于何种动机,等等。
(3)卖方选择权
卖方选择权,指卖方将商品售出后,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将其回购。回购价格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采用其他方式确定。同样地,这种交易情形在我国尚不多见。
在只有卖方选择权的情况下,情况正好与只有买方选择权时相反,卖方只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转移给了买方,而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却可能留在自己一方。
例4:甲房地产企业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卖给乙房地产投资公司,售价为40万元,而当时的市价为50万元。销售协议规定:甲企业有权在成交后二年末以原售价40万元并另加一定的利息买回该土地。假定根据当时的情况预测,未来二、三年内的房地产市场可能会有大的发展,且甲企业可能会因此而需要使用售出的那块土地。
在以上例子中,甲企业无义务一定要回购售出的土地,因而不要承担土地价值下降的风险。相反,甲企业保留了土地所有权上的报酬,因为其总能通过行使选择权而从土地的升值中获益。但这些分析尚不能说明甲企业不能确认该交易为真正的销售。甲企业是否会行使选择权是值得关注的另一项重要因素。在达成这项交易之初,甲企业为什么仅卖40万元,而不卖50万元?如果将这些因素与甲企业可能需要在未来使用这块土地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那么可以推断甲企业很可能会行使其选择权,从而可以认定甲企业是在利用销售回购交易进行融资,有关的会计处理应按融资交易会计规定进行。
如果改变以上例子某些条件,情况可能变得复杂。企业应对可能发生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八、收入的计量
收入的计量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计量收入时要不要采用现值
1.国际会计准则
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以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其中,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该项准则的运用指南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价表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收入的金额即是已收或应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但同时又指出,当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的流入要等待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时,收入应以应收款项总额的折现值记录。折现的利率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发行公司发行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现销价的利率。这说明,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收款期较长(比如,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下,对收入采用现值进行计量。
2.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
与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类似,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会计准则也要求对收款期较长的收入采用现值计量。
理论上讲,在收款期较长的情况下,由于对价的公允价值通常比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名义金额要小,因而现值能够反映交易的实际收入。比如,当商品销售方在销售完成一年后才能获得货款时,如果在销售当时以与购货方达成的协议金额入账,则不能很好地反映交易的实际收入。本准则没有采用现值来计量收入,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效益大于成本原则。现值的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第二,我国目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能力。目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各种市场要素还在发展中,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作经济决策时尚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另外,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验证都将带来一定困难。
(二)如何核算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主要发生在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对现金折扣的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总价法,即以未减去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这种方法是把现金折扣理解为鼓励客户提早付款而给予的经济利益。销货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从融资的角度看,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处理。二是净价法,即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和应收账款。这种方法是假定客户一般都会得到现金折扣,而放弃现金折扣只是例外情况。客户超过折扣期多付的金额,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总价法可以较好地反映销售的总过程,但在客户可能享受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会引起高估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例如,期末结账时,有些应收账款还没有超过折扣期限,企业无法确切地知道客户是否会享受现金折扣,如果有一部分可能享受折扣,而账上并未作反映,结果便虚增了应收账款的余额。
净价法可以避免总价法的不足,但在客户没有享受现金折扣的情况下,由于以净额入账,从而必须再查对原销售总额。期末结账时,对已超过期限尚未付款的应收账款,按客户未享受的现金折扣进行调整,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国外对现金折扣的处理,一般采用总价法。我国现行实务中,采用现金折扣进行销售的企业尚不多见;即使有,客户实际享受的现金折扣也不多。在会计处理上,几乎所有的企业均采用总价法。基于以上考虑,本准则不打算对现行做法做大的改变,仍要求企业采用总价法,同时要求企业将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处理。
(三)如何处理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指企业为促销而在商品的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常见的商品打折、批量销售就是商业折扣的例子。反映在会计处理上,由于商业折扣发生在销售时而不是像现金折扣那样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因此,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确认的收入额应是扣除了商业折扣的金额。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如为前者,说明其相当于商业折扣,因而可以采用与处理商业折扣相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关于销售折让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后时的处理,存在不同做法。一种做法是在确认销售时,对可能发生的销售折让进行预计,设置“销售折让”作为收入的备抵科目,同时设置“销售折让备抵”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与这种做法不同的另一种做法是,不设置备抵科目,当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相对而言,第一种做法麻烦,因而实务上很少采用。目前,国际上多采用第二种做法,即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本准则采用了第二种做法,规定:当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要同时用红字冲减相应税额。
(四)如何处理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指企业销售出去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与销售折让相似,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如果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应减少发出商品的数量。收入的确认额为销售价款中扣除了退回货物价值的金额。如果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处理上则比较复杂。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一般销售退回
一般销售退回,是指除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退回之外的退回。对于这种销售退回的处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实际发生的销售折让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从盈亏计算角度看,企业通常是按期(比如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算出盈亏,并据以进行利润分配;如果要求企业哪月销售的商品冲哪月的收入和成本,客观上有困难。本准则在对一般销售退回进行规范时,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
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在实际进行销售退回处理时,如原收入、成本已结转,退回的商品当月正在销售,则应冲减同种商品的收入和成本;如果当月没有该种商品销售,则以退回商品的金额冲减其他种商品的总收入和成本。(2)在该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情况下,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3)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则应同时冲减相应税额。
2.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
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包括报告年度前销售的商品,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对这类退回,除应在退回当月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果销售退回对应的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
九、本准则与会计制度的比较
这里所称的会计制度,系指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业制度(以下称行业制度)。
(一)关于收入的概念
本准则的收入定义揭示了收入的本质。
行业制度没有单独地对收入下定义,只是对何为营业收入进行了描述。在行业制度中,营业收入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一般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该营业收入的定义没有揭示收入的本质。
(二)关于收入的确认
行业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本准则改变了行业制度的做法,分别根据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交易特点,规定了收入确认条件。
行业制度的收入确认原则着眼于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并收取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以此来判断收入是否已实现。而本准则则着眼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对售出的商品不再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等,以此来判断收入是否可以确认。相对于行业制度,本准则确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更注重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
此外,单就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而言,本准则的规定更体现稳健原则。比如,本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行业制度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但是,本准则与行业制度之间的差别并不说明两者设立的收入确认标准截然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按行业制度的规定,还是依据本准则的要求,某些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时点基本上是一致的。比如:
1.分期收款销售--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代销--委托方在收到自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交款提货销售--在收到货款并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买方后确认收入;
4.预收货款销售--在商品、产品发生时确认收入;
5.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在商品、产品已发出,劳务已提供,并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收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指的是一般情况下按本准则和行业制度判断得出同样结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企业在判断收入是否可以确认时,应具体分析特定交易的实质。
附表:
收入准则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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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 │ 本 准 则 │
国际会计 │ 美国公认 │ 英国公认 │ 澳大利亚 │ 加拿大会 │ 中国香港
┃
┃ 范围 │ │ 准则 │ 会计原则 │ 会计原则 │ 会计准则 │ 计准则 │ 会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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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 企业会计 │ 国际会计准则第 │ 美国公认会计 │ 英国公认会计 │ 澳大利亚会计 │ 加拿大会计手册 │ 中国香港会计 ┃
┃ │ 准则-- │ 18号(199 │ 原则(下称“ │ 原则(下称“ │ 准则第15号 │ 会计建议第34 │ 准则(SSAP ┃
┃ 则 │ 收入(下称 │ 3年修订)-- │ 美国准则”) │ 英国准则”) │ --收入(下 │ 00号--收入 │ 18)(下称“ ┃
┃ │ “本准则”) │ 收入(下称“国 │ │ │ 称“澳大利亚 │ (下称“加拿大 │ 香港准则”) ┃
┃ 名 │ │ 际准则”) │ │ │ 准则”) │ 准则”) │ ┃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本准则规范 │ 与本准则的范围 │ 美国准则中没有 │ 英国准则中没有 │ 与本准则的范围 │ 与本准则的范围 │ 与国际准则一致 ┃
┃ │ 销售商品、 │ 基本一致,但仍 │ 一项综合的准则 │ 一项综合的准则 │ 相比,澳大利亚 │ 基本一致,但对 │ ,因而香港准则 ┃
┃ 准 │ 提供劳务、 │ 存在一些差别: │ 规范收入确认, │ 规范收入确认。 │ 准则的范围较广 │ 不涉及的项目, │ 与本准则之间的 ┃
┃ │ 他人使用本 │ (1)国际准则 │ 但有相当多的单 │ 实务中,企业主 │ 。它还包括:非 │ 加拿大准则只列 │ 差别,和国际准 ┃
┃ │ 企业的资产 │ 涉及股利收入, │ 项准则或其他会 │ 要遵从国际准则 │ 商品资产的处置 │ 出了三项,即权 │ 则与本准则之间 ┃
┃ 则 │ 所形成的收 │ 而本准则没有涉 │ 计文献涉及不同 │ 的规定。 │ 、资产的捐入、 │ 益法核算形成的 │ 的差别是一致的 ┃
┃ │ 入;不涉及 │ 及;(2)国际 │ 情况下的收入项 │ │ 负债的豁免,以 │ 股利收入、租赁 │ 。 ┃
┃ │ 建造合同、 │ 准则列举了较多 │ 目确认问题。 │ │ 及其他来源。 │ 合约形成的收入 │ ┃
┃ 的 │ 非货币交易 │ 的不涉及项目, │ │ │ │ 、政府捐赠形成 │ ┃
┃ │ 、租赁、保 │ 如金融资产和金 │ │ │ │ 的收入等。 │ ┃
┃ │ 险公司的保 │ 融负债公允价值 │ │ │ │ │ ┃
┃ 范 │ 险合同、期 │ 的变动及其处置 │ │ │ │ │ ┃
┃ │ 货、投资、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债务重组等 │ 价值的变动;农 │ │ │ │ │ ┃
┃ 围 │ 交易或事项 │ 产品的自然增长 │ │ │ │ │ ┃
┃ │ 形成的收入 │ ;矿产的开采等 │ │ │ │ │ ┃
┃ │ 。 │ 。本准则没有列 │ │ │ │ │ ┃
┃ │ │ 示以上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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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1)对于 │ 与本准则不同之 │ 美国财务会计概 │ 没有具体的会计 │ 与本准则不同之 │ 没有作出明确的 │ 与国际准则一致 ┃
┃ │ 销售商品形 │ 处在于,国际准 │ 念公告第5号“ │ 准则。实务中, │ 处在于,澳大利 │ 规定,但指出, │ ,因而香港准则 ┃
┃ 收 │ 成的收入, │ 则规定了收入计 │ 企业财务报表项 │ 企业主要遵从国 │ 亚准则只规定了 │ 收入通常应由交 │ 与本准则之间的 ┃
┃ │ 应按企业与 │ 量的一般原则, │ 目的确认和计量 │ 际准则的规定。 │ 收入计量的一般 │ 易双方达成的协 │ 差别,和国际准 ┃
┃ 入 │ 购货方签订 │ 即收入应以其已 │ ”中指出,营业 │ │ 原则。即,收入 │ 议确定。 │ 则与本准则之间 ┃
┃ │ 的合同或协 │ 收或应收的对价 │ 收入一般以有关 │ │ 应以已收到或应 │ │ 的差别是一致的 ┃
┃ 的 │ 议金额或双 │ 的公允价值来计 │ 资产(商品或劳 │ │ 收到的对价的公 │ │ 。 ┃
┃ │ 方接受的金 │ 量。至于具体到 │ 务)或负债的交 │ │ 允价值计量。 │ │ ┃
┃ 计 │ 额确定。( │ 销售商品收入、 │ 换价格计量。这 │ │ │ │ ┃
┃ │ 2)提供劳 │ 提供劳务收入等 │ 与本准则的相关 │ │ │ │ ┃
┃ 量 │ 务形成的收 │ 如何计量,并没 │ 规定本质上一致 │ │ │ │ ┃
┃ │ 入,应按企 │ 有给出详细而明 │ 。 │ │ │ │ ┃
┃ │ 业与接受劳 │ 确的指南。此外 │ │ │ │ │ ┃
┃ │ 务方签订的 │ ,国际准则还就 │ │ │ │ │ ┃
┃ │ 合同或协议 │ 同类交换和不同 │ │ │ │ │ ┃
┃ │ 金额确定。 │ 交换进行了区分 │ │ │ │ │ ┃
┃ │ (3)利息 │ ,认为同类交换 │ │ │ │ │ ┃
┃ │ 收入应按他 │ 不能视作产生收 │ │ │ │ │ ┃
┃ │ 人使用本企 │ 入的交易,而不 │ │ │ │ │ ┃
┃ │ 业的现金的 │ 同类交换才能视 │ │ │ │ │ ┃
┃ │ 时间和适用 │ 作产生收入的交 │ │ │ │ │ ┃
┃ │ 的利率计算 │ 易。在这种情况 │ │ │ │ │ ┃
┃ │ 确定;而使 │ 下,收入以收到 │ │ │ │ │ ┃
┃ │ 用费则应按 │ 的商品或者劳务 │ │ │ │ │ ┃
┃ │ 有关合同或 │ 的公允价值来计 │ │ │ │ │ ┃
┃ │ 协议的收费 │ 量,以转让的现 │ │ │ │ │ ┃
┃ │ 时间和方法 │ 金或现金等价物 │ │ │ │ │ ┃
┃ │ 计算确定。 │ 金额来调整;如 │ │ │ │ │ ┃
┃ │ │ 公允价值不能可 │ │ │ │ │ ┃
┃ │ │ 靠地计量,则以 │ │ │ │ │ ┃
┃ │ │ 放弃的商品或者 │ │ │ │ │ ┃
┃ │ │ 劳务的公允价值 │ │ │ │ │ ┃
┃ │ │ 来计量,以转让 │ │ │ │ │ ┃
┃ │ │ 的现金或现金等 │ │ │ │ │ ┃
┃ │ │ 价物金额来调整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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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销售商品收入应│ 与本准则的规定 │ 美国准则没有分 │ 没有具体的会计 │ 澳大利亚准则就 │与本准则的规定一致。 │与国际准则一致,因而香港准则┃
┃ │ 在符合以下四项│ 一致。 │ 销售商品、提供 │ 准则。实务中, │ 销售商品的收入 │ │与本准则之间的差别,与国际准┃
┃ │ 条件的情况下予│ │ 劳务等规定收入 │ 企业主要遵从国 │ 确认规定了如下 │ │则与本准则之间的差别是一致的┃
┃ │ 以确认:(1)│ │ 应如何确认,但 │ 际准则的规定。 │ 条件:(1)企 │ │。 ┃
┃ 销 │ 企业已将商品所│ │ 第5号概念公告 │ │ 业已将商品的控 │ │ ┃
┃ 售 │ 有权上的主要风│ │ 提出了一个通用 │ │ 制权转移给了买 │ │ ┃
┃ 商 │ 险和报酬转移给│ │ 的原则,即收入 │ │ 方;(2)构成 │ │ ┃
┃ 品 │ 了购货方;(2│ │ 确认须符合以下 │ │ 对价的经济利益 │ │ ┃
┃ 的 │ )企业既没有保│ │ 两个条件:(1 │ │ 能够流入企业; │ │ ┃
┃ 收 │ 留通常与所有权│ │ )已实现或可实 │ │ (3)收入的金 │ │ ┃
┃ 入 │ 相联系的继续管│ │ 现。对于产品( │ │ 额能够可靠地予 │ │ ┃
┃ 确 │ 理权,也没有对│ │ 货物或劳务)、 │ │ 以计量。与本准 │ │ ┃
┃ 认 │ 已售出的商品实│ │ 商品或其他资产 │ │ 则相比,不同之 │ │ ┃
┃ 条 │ 施控制;(3)│ │ ,在其已转换为 │ │ 处在于:(1)不 │ │ ┃
┃ 件 │ 与交易相关的经│ │ 现金或收取现金 │ │ 是以“风险和报 │ │ ┃
┃ │ 济利益能够流入│ │ 的要求权时,才 │ │ 酬”是否转移, │ │ ┃
┃ │ 企业;(4)相│ │ 能认为收入已实 │ │ 而是以控制是否 │ │ ┃
┃ │ 关的收入和成本│ │ 现。(2)已赢 │ │ 转移来作为重要 │ │ ┃
┃ │ 可以可靠地予以│ │ 得。当某个体实 │ │ 的确认条件;( │ │ ┃
┃ │ 计量。 │ │ 际完成了它为享 │ │ 2)没有明确提 │ │ ┃
┃ │ │ │ 有收入所代表的 │ │ 出与赚取收入有 │ │ ┃
┃ │ │ │ 利益而必须完成 │ │ 关的成本是否能 │ │ ┃
┃ │ │ │ 的工作时,收入 │ │ 够可靠地计量这 │ │ ┃
┃ │ │ │ 才算已赢得。这 │ │ 项条件。 │ │ ┃
┃ │ │ │ 与本准则的规定 │ │ │ │ ┃
┃ │ │ │ 有些不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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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劳务收入的│与本准则相比,国际准则│没有特别的规定。劳务收│没有具体的会计准则。│澳大利亚准则就提供劳务收│与本准则不同之处在于:(│与国际准则一致,因而香港准则┃
┃ │确认,分该劳务是│没有特别地提到劳务合同│入的确认适用一般原则。│实务中,企业主要遵从│入的确认,作了如下规定:│1)提供劳务或长期合同的│与本准则之间的差别,和国际准┃
┃ 提 │否是在同一会计年│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和│ │国际准则的规定。 │当合同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对价具有收回的合理保证时│则与本准则之间的差别是一致的┃
┃ 供 │度内开始并完成分│结束时如何处理;除此之│ │ │,则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才能确认收入;(2)根│。 ┃
┃ 劳 │别处理。如是,则│外,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 │ │根据合同的完成程度确认合│据特定情况需要,完工百分│ ┃
┃ 务 │应在劳务完成时确│与本准则的规定一致。 │ │ │同收入: (1)企业控制│比和完成合同法均可用于收│ ┃
┃ 的 │认收入。如不是,│ │ │ │了所提供劳务能得到补偿的│入确认。 │ ┃
┃ 收 │则在提供劳务的结│ │ │ │权利;(2)构成补偿的经│ │ ┃
┃ 入 │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 │ │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 │ ┃
┃ 确 │情况下,于资产负│ │ │ │)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 │ ┃
┃ 认 │债表日按完工百分│ │ │ │量;(4)交易的完成进度│ │ ┃
┃ 条 │比法确认相关的收│ │ │ │可以可靠地计量。与本准则│ │ ┃
┃ 件 │入。其中,交易的│ │ │ │相比,澳大利亚准则强调了│ │ ┃
┃ │结果能够可靠地估│ │ │ │收取劳务款的控制权,但没│ │ ┃
┃ │计的判断条件如下│ │ │ │有强调劳务(合同)总成本│ │ ┃
┃ │:(1)劳务总收│ │ │ │是否可以可靠地计量这个因│ │ ┃
┃ │入和总成本可以可│ │ │ │素。 │ │ ┃
┃ │靠地计量;(2)│ │ │ │ │ │ ┃
┃ │与交易有关的经济│ │ │ │ │ │ ┃
┃ │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 │ │ │ │ ┃
┃ │;(3)劳务的完│ │ │ │ │ │ ┃
┃ │成程度能够可靠地│ │ │ │ │ │ ┃
┃ │确定。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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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和使用费收入│与本准则的规定一致。 │没有特别的规定。劳务收│没有具体的会计准则。│澳大利亚准则就他人使用本│与本准则的规定一致。 │与国际准则一致,因而香港准则┃
┃ 利 │应在以下条件均能│ │入的确认适用一般原则。│实务中,企业主要遵从│企业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 │与本准则之间的差别,和国际准┃
┃ 息 │满足时予以确认:│ │ │国际准则的规定。 │作了如下规定:(1)企业│ │则与本准则之间的差别是一致的┃
┃ 收 │(1)与交易相关│ │ │ │拥有了收取对价的权利; │ │。 ┃
┃ 入 │的经济利益能够流│ │ │ │(2)构成对价的经济利益│ │ ┃
┃ 、 │入企业;(2)收│ │ │ │能够可靠地计量;(3)收│ │ ┃
┃ 使 │入的金额能够可靠│ │ │ │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
┃ 用 │地计量。 │ │ │ │与本准则相比,澳大利亚准│ │ ┃
┃ 费 │ │ │ │ │则更强调收取对价的权利。│ │ ┃
┃ 收 │ │ │ │ │ │ │ ┃
┃ 入 │ │ │ │ │ │ │ ┃
┃ 的 │ │ │ │ │ │ │ ┃
┃ 确 │ │ │ │ │ │ │ ┃
┃ 认 │ │ │ │ │ │ │ ┃
┃ 条 │ │ │ │ │ │ │ ┃
┃ 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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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两部分内容:│与本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美国准则中有许多收入确│与本准则相比,英国准│由于澳大利亚准则的范围较│与本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与国际准则一致,因而香港准则┃
┃ │(1)收入确认所│,微小的差别在于,国际│认和披露要求,但大多散│则主要要求企业披露收│广,因而要求披露的内容也│但不如本准则要求披露的那│与本准则之间的差别,和国际准┃
┃ 披 │采用的会计政策;│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第1│见于特殊业务或特殊行业│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多,但就销售商品、提供劳│样细。 │则与本准则之间的差别是一致的┃
┃ │(2)当期确认的│0号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准则中。 │策。 │务和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形│ │。 ┃
┃ │销售商品收入、提│披露或有利得或有损失。│ │ │成的收入而言,其与本准则│ │ ┃
┃ │供劳务收入、利息│ │ │ │的要求一致。 │ │ ┃
┃ │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 │ │ │ │ ┃
┃ 露 │的金额。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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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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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则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 出版社 │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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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 │1992/11/30 │1993/7/1 │中国法制出版社 │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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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及其 │1997/5/22 │1997/1/1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8.00元 ┃
┃交易的披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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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 │1998/3/20 │1998/1/1 │经济科学出版社 │1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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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 │1998/5/12 │1998/1/1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7.00元 ┃
┃事项 │ │ │(即将出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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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 │1998/6/12 │1999/1/1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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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1998/6/20 │1999/1/1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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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1998/6/24 │1999/1/1 │经济科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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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 │1998/6/25 │1999/1/1 │经济科学出版社 │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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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佛寺东街8号
电话:(010)64033095
经济科学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6号
电话:(010)62541886,6256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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