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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6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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