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总金库,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做好今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如实反映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现将1993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狠抓增收节支,确保今年国家预算任务的完成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我国经济持续蓬勃发展。但是,随着财税改革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六号文件提出的一系列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按照税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控制支出,为明年的财税改革顺利出台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严格执行税法,加强税收征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的精神,把应收的税款、“两金”、专项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收上来。各种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税一律停止,对违反规定越权减免税收和“两金”的,要坚决纠正。同时,也要防止为增加地方既得财力,人为地扩大当年收入,不得征过头税,不得搞“寅吃卯粮”。对亏损企业要严格按政策和预算予以弥补。对应由财政负担的粮食企业亏损补贴要足额拨补,不得出现新的应补未补挂帐。经核实对出现财政新增挂帐的地方,中央将相应扣减对地方的粮食专款和其他专款。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对今年审计部门检查出来的违纪资金(包括去年检查出来欠交的部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关于“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机关”的规定,未经财政机关同意或授权,不得从国库中冲退库款,防止因年终突击退库而影响财政平衡。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2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从今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凡未从5月1日起提高税率的而推迟执行的地区,应将缓征期间企业的应征税款作为欠税,在年底前予以补征,并保证按规定的比例足额入库和划解中央。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3)财预字第98号《关于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收入的通知》的规定,认真组织清理1990年以来本地区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欠交情况,并将本地区欠交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和混入地方库的数额至迟于年底前上交中央金库。
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各地区、各部门要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除人员工资、价格补贴、重点建设、专项拨款和特殊困难地区的补助支出外,其他可以压缩的支出要坚决压缩,把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确保财政收支的平衡。特别要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和社会集团购买力,不能用打赤字或增加挂帐的办法扩大财政开支。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各项规定,对用公款请客送礼、公费旅游、随意提高费用开支和各种津贴、补贴标准以及扩大补贴范围等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一律不准在财政决算中列支。年终决算时,要对部门和单位的支出认真进行审查和考核。
中央各部门要狠抓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组织收入并及时催缴入库。石化、电力、银行和烟草等行业,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确保上缴财政收入的完成。企业要加强对亏损补贴的管理,补贴数额不得突破预算;要坚决把支出总额控制在年度预算之内,并力争有所节减,年终如果发生超支,财政一律不予弥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年初预算安排赤字和执行中出现赤字的地区,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及时调整预算,保证当年预算收支平衡。执行中超收的地区,年内不再安排新的支出。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58号《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对偷漏税利和“两金”、违反国家控购法规和金融制度以及擅自印制使用各类代币购物券、侵占截留应缴财政收入和乱行开支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该入库的收入要及时收缴入库,该剔除的支出要坚决予以剔除。审计地方财政查出的地方财政挤占中央财政的收入,要通过年终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收回。
二、认真审查财务、财政收支数字,如实编报决算
企业、事业、行政和建设单位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基础,必须从基层单位的财务决算抓起,逐级认真审查,确保今年国家决算的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要依照财政部(93)财工字199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对企业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是否将应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各项基金、资金按照规定如数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是否符合新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是否符合新制度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是否在规定的限额之内,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基数、比例、范围是否符合新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是否计入利润总额;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是否符合新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要加强外贸、粮食以及商业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查,认真核实企业亏损和国家价格补贴款,对虚报冒领的补贴必须如数追回。外贸企业要实行自负盈亏机制,加强财务管理,不得超亏挂帐。凡违反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坚决纠正。各地税务部门必须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检查和管理,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的已纳税款,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87)财税字第345号《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审核后,才能办理退税,严禁弄虚作假,骗取退税款,同时各级财税部门也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
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查。国家预算内的基建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指标控制,不得突破。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其基建支出决算应以实际发生数列支,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不得在当年决算中列支。没有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的,无论是“拨改贷”基建支出,还是预算拨款基建支出,都必须按照建设银行实际发生数(即实际贷出数或银行支出数)如实报帐,不得用财政拨款“以拨作支、以领代报”,虚增今年的财政决算支出;对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门1993年底以前发生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支出要分清债权债务,按其资金渠道和隶属关系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地方自筹的基建支出要严格控制其增长。各项基建支出都要严格划清预算拨款、“拨改贷”、单位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贷款支出的界限,并按照资金来源比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编报基建支出决算。
根据财政部(88)财预字第59号文件精神,要对中央和各地方主管部门1987年以前发生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支出和以前年度形成的基建竣工项目结余资金认真进行清理,尚未清理完毕的要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处理。
各部门(公司)、地区和建设单位的基建收入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建总发字(91)第8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应上交财政的基建收入要根据投资隶属关系及时办理上缴。
各部门(公司)、各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精神,逐步将建设单位财务纳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除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于今年7月1日转轨实行相应行业财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按相应行业编报企业财务决算外,其他所有建设单位(项目)均应按现行基建财务制度的规定,编报建设单位财务决算。
对事业行政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会议费、差旅费的开支情况以及超编人员经费的压缩情况,审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有关情况和问题。凡是应由预算外开支的费用不得挤入预算内列报;按规定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不得挤占行政事业费。同时要防止和纠正随意以领代报、以拨作支等虚报国家财政决算支出的问题。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审核。要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关系,确保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于发展事业;事业收入中减免税金的部分,应全部用于发展事业,不得参与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各单位的年度决算应按单位从银行支取数列报“银行支出数”,以单位实际报销数列报“实际支出数”。
各级财政总决算的编审,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和及时、全面,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决算编审要求和布置的决算表格等,一项一项落实,认真填报齐全,不能自行取舍和遗漏。并根据决算报表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总结的决算报告,为今后加强管理打下基础。真实、准确,就是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凡当年已发生的财政收支,都要如实作为预算收支列入决算。各级财政决算和各类财务决算,都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逐级汇总的原则,不能以领代报、以估代编。及时,就是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我部规定的时间,把握好决算编审工作中各项具体工作的进度,在保证决算质量的前提下,力争缩短决算编审工作的时间。总之,要认真审查决算收支平衡结果,对估列代编、随意以财政拨款数列支等虚列支出情况和少报结余、虚报赤字等弄虚作假现象,必须核实纠正,保证财政决算各项收支数字的真实可靠。
三、决算编审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问题
1993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除属于正常上解和补助,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事项,除按现行财政体制有关文件规定,年终分别进行结算外,对于国家统一采取的财政经济措施,按规定需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按照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详细准确数字和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决算时及时结算。
(二)关于年终清理问题
为了便于年终清理,今年地方预算与中央预算之间以及中央预算部门之间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相互划转,凡是在11月底以前已办理预算、财务划转手续的,应当及时结清缴拨款项并按划转后的隶属关系编报决算;凡是在11月底前没有办理预算、财务手续的,今年不再办理划转,其决算仍按原隶属关系编报。
在年终决算前,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要抓紧清理历年向财政部借款。对以前年度财政部借给中央各有关单位和各地区的财政资金,凡到期应归还的,各借款单位必须按期归还我部。到期未还的,要年终清理收回。未到期的借款,如果借款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部办理债务转移手续。
(三)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包干结余问题
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的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和下年“返还包干结余”的办法,不列财政决算支出,以免虚增本年财政支出。
(四)关于“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结算问题
1.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在5月1日“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中央和地方对这两个税目实行固定比例分成。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收入总额的24%;地方分成76%。中央分成的24%部分,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地方分成的76%部分,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不参与分成。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缴纳的,平时作为中央和地方参与分成收入(分税制试点地区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年终决算时中央财政按其实际入库数(即“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反映的数额)的16%(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40%部分占新税率的比重)和有关地区财政体制规定的中央分成比例(即总额分成地区按地方上解比例,分税制试点地区按中央分享比例),通过结算返还地方。
2.各地区财、税、库,在年终应对缴入中央库和地方库的“商业零售营业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科目的数额的比例认真核对,如发现未按固定比例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应予调帐。如果中央分得的“商业零售营业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收入少于规定分成比例应得的部分,中央财政将通过年终决算从有关地区地方财政如数扣回。
(五)关于各地欠交中央财政的烟酒专项收入的结算问题
各地对清理出来的自1990年以来欠缴中央财政的烟酒专项收入,应分别按照国家预算科目第237款“卷烟专项收入”、第238款“酒专项收入(中央)”,及时缴入中央金库。有关地区欠交中央财政的烟酒专项收入,至今年年底尚未缴入中央金库的,中央财政将根据其所欠的金额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六)关于扣款弥补1993年上半年地方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在决算中如何反映的问题
根据(93)财商字第375号《关于扣款弥补1993年上半年地方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补充通知》,对中央通过扣减地方粮食专款用于解决粮食企业新增挂帐的款项,决算时,地方财政一方面视同国库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将收到(93)财商字第375号文时列入“与上级往来”科目的扣减款转列“中央补助收入”科目;另一方面视同已拨付粮食企业补贴,列入“粮食企业亏损补贴”科目。
(七)关于机构改革后中央有关部门如何编报决算的问题
机构改革后,机构变动和机构名称改变的部门,均应以新的机构名称向我部编决算。原机构已被撤销并入新机构的,由原机构经财政部同意后将经费预算划转到新机构,再由新机构向财政统一编报决算。原机构如有未到期的向财政部借款,应及时向财政部办理债务转移手续。凡财务关系从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单位的经费,应按国管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关于审计地方财政中应上缴中央财政收入在决算中如何反映问题
根据审计署、监察部和财政部(87)审财字第242号《关于对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大检查的联合通知》,审计署要对各级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为了做好年终地方财政的帐务结算,在今年“上解中央支出”中的“专项上解数”项目内,增设“审计地方财政的上解数”一项。凡地方财政按审计署的审计处理决定,上交中央财政的违纪资金,均应在此项目中反映。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总决算按我部部署的统一表格填列,一式六份报送我部。为了做好明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决算的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总决算的“决算收支总表”(当年收支部分)及“国营企业收入分部门明细表”,务请于明年2月底以前,经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我部。1993年财政总决算的报送时间,仍于明年3月底以前报送我部。
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收支总表,于明年2月15日以前报省;正式财政总决算,于明年3月15日以前报省,并应按省的规定处理。
秦皇岛、烟台、连云港、南通、温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对外开放城市以及珠海、汕头两个特区的财政总决算,在报送省、自治区财政厅的同时,抄送我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乡(镇)财政总决算,请按我部印发的统一表格填制,一式两份,于明年4月底以前报我部。各计划单列市应于明年4月10日以前报省。此外,沿海开放城市所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决算,在报送所在市财政局的同时,抄送我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决算表格和其他有关决算文件,请抄送我部备查。
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单位决算中的“银行支出数汇总表”(连同全部“签证单”),请于明年2月上旬前核对准确无误并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上报我部。其余各表仍按往年规定一式三份最迟于3月20日前报送我部。
各地和中央各部门在报送今年的财政决算和经费决算时,应详细说明本地区、本部门贯彻中共中央六号文件的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金库的1993年中央预算收入年报,应于明年1月底以前对帐签证无误后上报中央总金库。为此,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签证,以保证国库按期上报。
国防费决算,也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编审工作。解放军总后勤部编制国防费决算,经中央军委审批后,抄送我部备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决算的编报原则,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武警总部制定,并抄送我部备查。武警部队的汇总经费决算,应于明年2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报送我部。
(十)为了提高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效率,保证及时、准确地审核、汇总国家财政决算,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采用电子计算机汇总地方财政决算,并按要求用计算机输出财政决算有关报表报送我部。在报送财政决算报表的同时,报送电子计算机软盘。
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决算的组织领导,及时督促检查。要深入基层,帮助督促,掌握进度;要采取单位自查、联查、互查和上级重点审查等形式,抓好决算审查工作;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各项财务决算和财政决算,保证按时完成国家财政决算的编审、汇总工作。对决算编审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教育,对拖期不报决算的,财政部门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布置落实。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1991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2: 关于1994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