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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档案局、市财政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现将《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
2016年4月1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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