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读问题,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负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以及新老政策有序衔接”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按国家要求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资助标准按资助对象分为两档:
一是城乡低保家庭、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生活补贴。
公办高中按各类普通高中的相应收费标准免除(一般高中1,800元/年,区县重点高中2,400元/年、市重点高中3,000元/年、高级寄宿制高中4,000元/年),民办高中按一般高中的收费标准免除;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生活补贴按每生每年2,000元发放。
二是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各级政府予以保障落实。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的通知》(沪财教〔2008〕51号)同时废止。
(二)建立学费减免制度。普通高中要按学校事业收入3%的比例提取作为校内奖助学金,用于补充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或其他临时困难补助。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 系 人:胡海萍、俞文达
联系电话:54679568×13062;23116693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