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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4-03-31   |  文号:沪财发〔2024〕2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4-114
内容描述: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做好本市耕地开垦费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31日

 

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本市耕地开垦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征收主体

  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征缴程序

  (一)区分批次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建设项目

  区政府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申请时,区不能做到占补平衡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按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缴纳预缴款。

  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将区政府预缴款转作耕地开垦费;未批准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将已缴纳的预缴款退还区政府。

  根据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向用地单位供地时,应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单独选址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时,应根据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按耕地开垦费规定标准,向市、区规划资源部门缴纳预缴款。其中,由区落实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向区规划资源部门缴纳;由市统筹落实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缴纳。

  建设用地申请一经批准,预缴款由市、区规划资源部门转作耕地开垦费;未批准的,由市、区规划资源部门退还用地单位已缴纳的预缴款。

  对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申请过程中,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本市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四、收缴管理

  耕地开垦费收缴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13号)管理,收入全额直接上缴国库。区规划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上缴区级国库。市规划资源部门直接征收的耕地开垦费以及区上缴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

  五、使用管理

  (一)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

  1. 耕地开发项目支出和相关的农业支出;

  2. 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易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支出;

  3. 本市土地整理、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形成农用地的支出;

  4. 耕地开垦的土地管理业务支出。

  (二)各有关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要求进行资金和项目管理。

  六、监督管理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的管理,每月统计耕地开垦费征收和减免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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