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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4-03-31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4-119
内容描述:《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发文背景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相关文件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一系列硬措施,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当前,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没有变,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仍然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按照党的二十大精神,要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工作中要做到:坚持量质并重、坚持严格执法、坚持永续利用。为有效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安排耕地开垦费用于保护耕地和质量建设的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修订。

  二、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对象是谁?

  是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缴程序如何?

  各区用地的由各区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并缴纳预缴款。市规划资源部门批准后,预缴款转作耕地开垦费,未批准的预缴款退还区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用地,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由区落实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向区规划资源部门缴纳预缴款;由市统筹落实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缴纳预缴款。用地申请一经批准,预缴款由市、区规划资源部门转作耕地开垦费;未批准的,预缴款退还用地单位。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范围是什么?

  耕地开垦费用于四个方面:一是耕地开发项目支出和相关的农业支出;二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易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支出;三是本市土地整理、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形成农用地的支出;四是耕地开垦的土地管理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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