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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08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 象

原月标准(元)

调整后月标准(元)

月增加额(元)

三胞胎

585

657

72

社会孤老残幼

585

657

72

司法老残

585

657

72

重残无业

城镇

585

657

72

农村

4680/

5616/

936/

散居归侨

城镇

737

827

90

农村

640

718

78

宽释人员

城镇

737

827

90

农村

640

718

78

因公致残知青

737

827

90

纠错人员

737

827

90

摘帽人员

737

827

90

港台回归人员

737

827

90

潘案人员

737

827

90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737

827

90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372

1540

168

农村

1142

1282

140

特赦托派

1814

2036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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