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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使用带征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的土地使用税,按《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22页)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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