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7日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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