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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进[2002]3号
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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