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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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