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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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