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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流[2003]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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