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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流[2003]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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