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09月03日

沪地税流[2003]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八日

分享到扫描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