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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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