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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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